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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问答
    编号:9563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问答
    作者:
    出版社:中信
    出版时间:2002年11月
    入库时间:2002-11-12
    定价:12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前言
    我国自70年代末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事业得到迅速发
    展。从90年代初,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先
    后进入中国市场。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至关重要。在我国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的长期谈判,特别是最近几年的谈判过程中,保险业始
    终是最难的问题之一,入世谈判的最后一个焦点就是保险业。目
    前,外资保险企业约占我国保险市场份额的1%,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以后,我国的保险业还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发展空间还非常
    之大。为了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市
    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总结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并对外资保险公
    司实施有效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我国入世有关承诺,制
    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
    共7章40条,主要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设立条件。
    审批程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和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
    容。本书围绕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业务范围、行为准则、终止和清算,以及有关机关对外资保险公
    司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以问答的形式展开。
    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包
    括三种,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
    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
    金,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
    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付至少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的营运资金;同时,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中
    国保监会可以提高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
    额。关于外方合作伙伴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
    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
    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
    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
    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
    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
    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关
    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符合申请条件
    的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中
    国保监会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
    表。第二步,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1年内完成筹建工
    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
    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提交正式申
    请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审查合格的,颁发经营
    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
    能营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外
    资保险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
    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
    和统括保单保险业务;但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
    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关于对外资保险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包
    括: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
    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报
    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
    会,并予公布;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变更名称、主要
    负责人、注册地、资本金,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调整,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
    管当局处罚,发生重大亏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或者破
    产等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书面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
    产的,中国保监会可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
    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
    条例还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
    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分人业务以及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活
    动。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末清偿
    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本书的作者,作为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人员,
    力求对条例每一主要条文的立法原意、立法背景以及法律适用时
    应当注意的问题,作出准确而权威的阐述和解答。希望借本书的
    出版之机,能够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的一些问题,与外资
    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有关保险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有关专家学者、与外资保险公司有关的其他有关人员等进行商
    榷。由于写作时间和编者水平有限,本书的有些内容可能会有些
    不全面、不周到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二00二 年一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部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所指的外资保险公司
    是何种保险公司?具体有哪几种形式?
    3.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时,
    有何权利义务?
    4.在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关是什么?
    5.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是否需要报请监管
    机关批准?
    6.在中国境内是否在所有地区都可以申请设立外
    资保险公司?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
    外资比例有何规定?
    8.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方面有
    何规定?
    9.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具备哪
    些条件?
    10.在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第一个环节,申请人
    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11.什么是外资保险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初步审查?
    12.在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环节,申请人应当注意
    哪些方面的问题?
    13.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如何申请领
    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4.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如何提取和使用?
    15.关于审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有何规定?
    16.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17.同一外资保险公司能否兼营财产保险业务
    和人身保险业务?
    18.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19.外资保险公司的哪些业务需要由中国保监会
    进行核定?
    20.中国保监会如何行使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
    检查权?
    21.为什么外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关联交易?
    22.什么是关联企业?
    2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有什么特别规定?
    2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哪些变更情况
    需要向监管机关报告?
    2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终止,中国保监
    会对该分公司如何监管?
    26.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遵守我国
    哪些规定?
    27.为什么外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送文件
    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28.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的,
    应当如何处理?
    29.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
    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30.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
    当如何处理?
    31.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
    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如何处理?
    32.外资保险公司终止,末清偿债务前,其财产应当
    如何处理?
    3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
    规定的?
    34.什么是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
    35.什么是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36.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
    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7.什么是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或者服
    务对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38.外资保险公司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
    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应当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39.什么是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
    证金的违法行为?
    40.什么是违反规定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交易活动的违
    法行为?
    41.什么是未按照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
    违法行为?
    42.外资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
    动用保证金、违反规定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交易活动
    或者未按照规定补足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应当
    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3.什么是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
    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
    44.什么是未按照规定公告的违法行为?
    45.外资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
    资料和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的,应当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46、什么是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违法行为?
    47.什么是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48.外资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
    或者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49.什么是违反规定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
    违法行为?
    50、外资保险公司违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
    定,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应当承担
    什么法律责任?
    51.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取消外资保险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52.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附则的内容是如何
    规定的?
    5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关系如何?
    54.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
    公司应当如何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55.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如何生效和施行?
    第二部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
    秩序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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