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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法治论
    编号:93247
    书名: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法治论
    作者:刘志伟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3年4月
    入库时间:2023-6-2
    定价:98元
    特价:78.4元,80折,省19.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始终围绕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中的“理论”与“现实”、“规范”与“事实”、“融资”与“监管”这三对主要矛盾,并采用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别就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发生原因、监管实践、现实约束、法定权限与法律构造这五个层面的内容,以层层递进的逻辑推演方式逐步展开论证。观点与创新包括:地方政府“融资”与“监管”职能合一的悖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对象的“三圈层递进”理论;确立中央督察式省以下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行政法再造。

    图书目录

    "目 录
    导 论 认真对待金融监管的地方政府参与
    第一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缘由探微
     第一节 金融深化发展中的地方金融状况
      一、正在走向深化发展的中国金融
        (一)以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为核心的金融深化
        (二)以金融要素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深化
      二、金融深化发展中地方金融的兴起
        (一)地方金融兴起的政府竞争场景
        (二)地方金融兴起中地方政府的角色
      三、在“变与不变”中认识地方金融
        (一)地方金融的“变与不变”:“地方”与“金融”
        (二)地方金融的“变与不变”:“形式”与“实质”
      四、地方金融深化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地方金融本身的风险
        (二)与地方金融交叉的风险
     第二节 地方金融问题治理需要地方政府的参与
      一、地方金融风险映出既有金融监管结构失衡
        (一)既有金融监管能否统摄地方金融
        (二)既有金融监管为何忽略地方金融
        (三)既行金融监管能否预见地方金融
      二、金融深化发展要求重塑既有金融监管结构
        (一)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结构的逻辑关联
        (二)金融深化发展中应如何调整金融监管结构
      三、新型金融监管结构中地方政府的功能定位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应归地方政府享有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应以“监管”为重
     第三节 地方政府能够参与金融监管的理论推导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行政管辖理论导出
        (一)行政管辖:行政权配置的法律性质和关系
        (二)金融监管权: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
        (三)监管管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性质和关系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监管管辖理论适用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力结构理论导出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理论导出
     第四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可能
      一、中国改革的渐进式思维选择
      二、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先行先试”
      三、中央对地方政府“先行先试”的包容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改革的“先行先试”
    第二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践考察
     第一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源流变化
      一、金融集权(1949~1977年)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一)调整时期(1958~1965年)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参与
        (二)纠错时期(1966~1977年)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参与
      二、金融分权(1978~1993年)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一)地方对辖区人民银行、国有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领导
        (二)金融法律不完备情形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自我赋权
      三、金融集权(1994~2003年)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四、金融分权(2004年至今)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五、金融发展变迁中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逻辑的转换
        (一)恒定不变的逻辑:有效治理
        (二)正在从一般性金融管理向真正意义金融监管转变
        (三)正在从非正式间接参与向正式直接参与转变
        (四)正在从事实性参与向规范性参与金融监管转变
     第二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况描述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定位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与权力的纵向配置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与权力的横向配置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管理体制 
      五、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运行效果 
     第三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赋予方式 
        (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直接授权或批准授权模式 
        (二)国务院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直接进行授权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创新设置 
        (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属性的“金融办” 
        (二)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属性的“金融办” 
        (三)“三定”规定能否成为“金融办”被赋权的依据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 
        (一)中央向赋权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金融资源获取目标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责配置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定”与“事实”享有者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 
      五、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现实约束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经济权限与金融监管参与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政府经济权限的关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对地方政府经济权限享有的约束 
        (二)地方政府经济权限的调整影响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变迁 
      二、以财政分权为改革突破口的经济管理权下放 
        (一)作为地方政府利益触发机制的财政分权改革 
        (二)作为地方政府利益实现工具的经济管理权下放 
      三、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经济管理权的实践效果 
        (一)经济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分权能否促进经济增长 
        (二)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与中央政府经济管理权能否协调运行 
      四、经济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分配的逻辑 
        (一)微观逻辑 
        (二)宏观逻辑 
      五、经济管理权下放中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参与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非正式参与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真正参与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与金融监管参与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与中国地方政府的角色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 
        (二)中国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 
      二、竞争机制:同级地方政府间的GDP增长竞争 
      三、“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由中央向地方政府转换 
        (一)经济转轨过程中“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的定型化 
        (二)地方政府“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的逐步凸显 
      四、“入不敷出”激发地方政府强化对金融资源的控制 
      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与“为发展而融资”职能的冲突 
    第四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定权限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的划分 
      一、权限划分的立场:金融安全与监管效率的衡平 
        (一)金融安全与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 
        (二)金融监管效率与金融监管的“属地管理” 
        (三)金融监管权的选择性集分:安全与监管效率的衡平 
      二、权限划分的标准:金融与权力属性的协同兼顾 
        (一)金融属性标准:重要程度抑或影响范围 
        (二)权力属性标准:规则制定、行政执行或司法裁判权 
      三、权限划分的方法:同权与异权分割法则的并用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同权分割法则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异权分割法则 
      四、权限划分的模式:垂直、属地或督察管理体制的选取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垂直管理模式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属地管理模式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督察管理模式 
     第二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定监管对象 
      一、金融监管组织或业态之“法定”与“实践”类型比照 
      二、不同类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分权监管的逻辑转换 
        (一)不同类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监管权限横向划分的逻辑转换 
        (二)不同类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监管权限纵向划分的逻辑转换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三圈层”递进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第一圈层”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第二圈层”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第三圈层” 
     第三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定监管内容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金融自由边界厘定 
        (一)新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合法”与否的判定 
        (二)不同形态金融组织或业态之监管强度的设定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金融风险教育普及 
        (一)金融有风险:从事或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存在风险 
        (二)风险须自担:投资或融资失败的风险要由自己承担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金融欺诈行为整治 
        (一)金融欺诈行为发生诱因的消除或者弱化 
        (二)金融欺诈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厘清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区域金融稳定维护 
        (一)区域金融稳定维护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二)区域金融稳定维护的二元维度:日常维护与风险处置 
    第五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律构造 
     第一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定位转换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转变 
      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与“为发展而融资”职能的廓清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调整——以地方“金融办”为例 
     第二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优化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之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调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分离 
      三、中央督察式省级以下垂直性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 
        (一)选择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模式的原因 
        (二)选择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模式的进一步论证 
        (三)中央督察制: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的异体监督模式 
     第三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调整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权力的法治化配置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权力的结构性配置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纵向划分与垂直性构造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横向集中与平面化构造 
     第四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框架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管辖机制的确立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协助机制的完善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协调机制的重塑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裁决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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