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9302
- 书名: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作者:李国光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时间:2002年10月
- 入库时间:2002-10-5
- 定价:25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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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
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里,破产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
会信用法制状况优劣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历年,由于时代的局限内容较
少,原则性规定多。进人对年代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激增后,为
适应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
企业破产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该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企业
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后,随着1991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践中出现了两套破产程序,即
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
业,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90
年代中期以来,为优化资本结构,国务院发布了一些适用于国有
企业的特殊破产政策,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统一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目前规范和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
确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正确处理企
业破产案件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审理工作,涉及全面清
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破产财产变现,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等工作,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
杂,案件审理时间长。人民法院需要专业性的破产案件审理法
官,确认破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导破产清算,协调相关部
门,抗击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目前,我国专业性的破产法官
缺乏,法院中设立专业破产审判庭的还不多,职业性的清算人队
伍没有建立,企业破产后的社会压力大,干扰因素多,因此对于
我国目前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我们只能持审慎的
态度。我们编辑此书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各级人民法院了解和准确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通过对司法解释的了解正确认
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破产法律制
度,为我国新的破产法的出台创造有益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