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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主旨、逐条解读)
    编号:8984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主旨、逐条解读)
    作者:杨合庆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2年2月
    入库时间:2022-3-7
    定价:48元
    特价:38.4元,80折,省9.6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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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特邀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本书详细讲解我国法律对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规定。"

    图书目录

    "目录
    导读
    第一部分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地域效力】
      第四条 【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定义】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 【责任和安全保障原则】
      第十条 【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治理】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 【同意的作出和重新取得同意】
      第十五条 【撤回同意及其效力】
      第十六条 【禁止强制获取用户同意】
      第十七条 【告知内容和告知方式】
      第十八条 【告知例外】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共同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形下转移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开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七条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同意】
      第三十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告知】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性规定】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和向境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适用】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
      第四十条 【境内存储及向境外提供的安全评估】
      第四十一条 【处理境外机构关于提供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
      第四十二条 【限制或禁止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的总括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查阅、复制权和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 【个人行使权利保障】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保障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
      第五十四条 【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补救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受托人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分工】
      第六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职责】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当事人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 【监管约谈、强制合规审计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投诉、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用惩戒】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衔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特别情形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二
    国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规定
    境外立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的规定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制度介绍
    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情况介绍
    一些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介绍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主要内容
    欧盟《关于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框架条例》介绍
    附录三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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