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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与实践理性
    编号:8758
    书名:法与实践理性
    作者:葛洪义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2年7月
    入库时间:2002-7-30
    定价:2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内容摘要

    本文的三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可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强调说明,说理活动依赖人的理性,法
    律的说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质的基础上。理
    性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种机能和能力,意味着人对
    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与理性
    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首先,法律的本体论存在这个
    法律的根本问题是通过理性话语才被纳入人们的研究
    视野的;其决,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过理性话语被
    论证的。从历史上看,建构法律的理性话语,目的就
    是说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种客观的内在联系,进而依据
    法律所依托的普遍原则阐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当
    性;再次,各种法律理论、法律话语的分歧都是以理
    性概念的分歧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说,“法律是
    理性的产物”。这个命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
    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入具有揭示、认
    识法律现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现象也包含着可
    以被人类所把握的理性结构。基于此,理性法律观通
    常包括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坚信法律存在一种形式
    主义的逻辑结构,即法律是一个规则的体系,规则之
    间存在一种合法的等级关系。传统的理性法律观认为:
    规则的合法性要么来自于外在于人的客观实体(自然
    法的观点),要么依赖于人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构起
    来的更高等级的规则(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这两个
    观点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个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坚信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形式
    逻辑,建构一个正当的社会秩序。这个逻辑思维的形
    式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部分通过对实践理性的含义以及历史上有关
    法与实践理性关系学说的讨论,强调说明,围绕法律
    的说理活动,关键在于说明、论证法律的正当性。法
    律的目的是实践,实践是一个与理论相对应的概念,
    指人的基于自由选择的行为,理论则是指纯粹的认识
    活动,即为认识而认识,为学术而学术。所以,法律
    的目的就是为人的正当行为确定一个标准。实践理性
    则是指人所具有的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研究
    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也就在于阐明法律实践者如
    何能够把自己的理性运用于正当行为的选择过程之中。
    行为的正当与否,主要是一个伦理学问题,法学和伦
    理学存在密切关系,都是属于规范科学。以往,人们
    认为,正当的行为来自于人的把握外部客观自然界的
    知识能力。所以,道德与知识形成一个联盟。但是,
    随着认识的提高,人们发现,规范科学与经验科学根
    本不同,经验科学在于说明对象的真实性,规范科学
    在于说明对象的正当性。法学所揭示的法律的正当性
    不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观实体,而在于法律实践者的社
    会交往活动的客观性,即主体相互之间关系中形成的
    客观性。而对这种客观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赖自
    然科学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为实践理性,必要要
    求人们把法律与道德联结考察,同时拒绝在法学研究
    中滥用自然科学方法。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法律实践中的实践理性,强调
    一方面人们需要把法律与道德联系起来,从而确定法
    律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人们又不能用道德代替
    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反对用道德代替法律,应该借鉴
    这个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坚持形式主义法律观的基
    本信条,即严格依法办事。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并不
    是象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那样完美无缺,所以,又
    需要借鉴法律经验主义的观点,从经验角度观察法律
    现象。法律经验主义的缺陷在于仅仅把法律看成杂乱
    无章的经验现象,而忽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是被理性
    组织起来的经验现实,从而过于强调“经验”而忽视
    “理性”。所以,研究法律实践中的实践理性,就是要
    分别借鉴自然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经验主义
    的学术资源,同时,牢牢把握住实践理性这个环节,
    运用法律解释学、语言学和法律论证理论的相关知识,
    建构一个实践法学的思维方式。这个思维方式的基本
    特点在于:在法律的实践推理环节强调以法律规则和
    法律原则为推理的大前提,承认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
    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不回避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但
    并不因此而否认法律的确定性和客观性;认为由于法
    律实践中广泛的交流与充分的对话必然以交流语言的
    客观性为基础,故,规则的开放性和原则的模糊性并
    不必然导致价值虚无和价值相对主义的结论。进而说
    明,法律实践又要严格地遵循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
    就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理想的法律话语交流机制和程序,
    最终解决法律的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正当性问题。
    换句话说,实践法学就是要在现代科学发展的背景下,
    重建法律的伦理价值基础。
    结束语则主要回顾了本文论题的产生过程。从中
    可以看到,对于作者来说,“法与实践理性”作为一个
    理论问题是如何形成的。它对了解作者的基本观点或
    许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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