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物权作为环境法与民法交叉和融合的产物,作为准物权发展的新的权利类型,其在权利性质上也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这也使生态物权具有区别于传统物权的特征:客体的一体两面性、权利变动的公权干预性、权利内容的复合性等等,赋予了生态物权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物权的正当性基础。 与环境法领域研究生态物权生成的必要性不同,从民法视域下的生态物权的研究更多探讨生态物权建构的可行性。生态物权的存在具有理论的必要性,但其并没有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究其原因既在于民法理论对于自身价值体系和精神内核的坚守,也在于民法学者对于生态环境问题认识的学科偏见。因此本文立足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从物的概念出发分析物权客体的特征,从物上利益的发现进程来分析物权构建的顺序,深层探讨物权法的理论发展趋势,进而为生态物权的建构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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