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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笔记版)(民法典手账式笔记本,法条序号、条旨、法律正文三栏排列)
    编号:85542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笔记版)(民法典手账式笔记本,法条序号、条旨、法律正文三栏排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0年8月
    入库时间:2020-9-27
    定价:68元
    特价:54.4元,80折,省13.6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的特点是:
    ◎根据条文内容精炼条文要旨,提炼出全文目录,方便读者查询。
    ◎将法律条文序号一律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清晰醒目,可辨识性高。
    ◎将法律条文序号、条旨、法律正文分三栏排列,方便查阅。
    ◎法律条文包含多款的,分别在每一款前面标注款号,方便查找。
    ◎每页的固定位置留白,供使用人评注。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法典颁布后,部分读者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条文数目庞大,汉字条文序号不便于辨识、查找。还有部分读者表示,在使用的过程中,希望有合适的地方,可以在上面标注个人的理解、心得。为此在调研法律条文使用习惯和学习习惯的基础上,策划了民法典的学习笔记版。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001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009
    第1条 立法目的009
    第2条 调整范围009
    第3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009
    第4条 平等原则009
    第5条 自愿原则009
    第6条 公平原则009
    第7条 诚信原则009
    第8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010
    第9条 绿色原则010
    第10条 法律适用010
    第11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010
    第12条 效力范围010
    第二章 自然人011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011
    第13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011
    第14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011
    第15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011
    第16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011
    第17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011
    第18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012
    第1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012
    第2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012
    第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012
    第2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012
    第23条 法定代理人012
    第2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013
    第25条 自然人的住所013
    第二节 监 护013
    第26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013
    第27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014
    第28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014
    第29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014
    第30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014
    第31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015
    第32条 公职监护人015
    第33条 意定监护015
    第34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016
    第35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016
    第36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017
    第37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017
    第38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018
    第39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018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018
    第40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018
    第41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018
    第4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019
    第43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019
    第44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019
    第45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019
    第46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020
    第47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020
    第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020
    第49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020
    第50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020
    第51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020
    第52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021
    第53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021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021
    第54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021
    第55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021
    第56条 债务承担规则021
    第三章 法 人0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022
    第57条 法人的定义022
    第58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022
    第59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022
    第60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022
    第61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022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023
    第63条 法人的住所023
    第64条 法人变更登记023
    第65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023
    第66条 公示登记信息023
    第67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023
    第68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023
    第69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024
    第70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024
    第71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024
    第72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025
    第73条 法人破产025
    第74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025
    第75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025
    第二节 营利法人026
    第76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026
    第77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026
    第78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026
    第79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026
    第80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026
    第81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026
    第82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027
    第83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027
    第84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027
    第85条 决议的撤销027
    第86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028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028
    第87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028
    第88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028
    第89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028
    第90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028
    第91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029
    第92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029
    第93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029
    第94条 捐助人的权利030
    第95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030
    第四节 特别法人030
    第96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030
    第97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030
    第98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031
    第99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031
    第100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031
    第101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031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032
    第102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032
    第103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032
    第104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032
    第105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032
    第106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032
    第107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032
    第108条 参照适用032
    第五章 民事权利033
    第109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033
    第110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033
    第111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033
    第112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033
    第113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033
    第114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033
    第115条 物权客体034
    第116条 物权法定原则034
    第117条 征收、征用034
    第118条 债权的定义034
    第119条 合同的约束力034
    第120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034
    第121条 无因管理034
    第122条 不当得利034
    第123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035
    第124条 继承权035
    第125条 投资性权利035
    第126条 其他民事权益035
    第127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035
    第128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035
    第129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035
    第130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036
    第131条 权利义务一致036
    第132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03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0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037
    第133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037
    第134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037
    第13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037
    第136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037
    第二节 意思表示037
    第137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037
    第138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038
    第139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038
    第140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038
    第141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038
    第142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038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039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6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039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39
    第148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49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50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51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0
    第152条 撤销权的消灭040
    第153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1
    第154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041
    第155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041
    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041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041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041
    第158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041
    第159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042
    第160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042
    第七章 代 理0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043
    第161条 代理适用范围043
    第162条 代理的效力043
    第163条 代理的类型043
    第164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043
    第二节 委托代理043
    第165条 授权委托书043
    第166条 共同代理044
    第167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044
    第168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044
    第169条 复代理044
    第170条 职务代理045
    第171条 无权代理045
    第172条 表见代理045
    第三节 代理终止046
    第173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046
    第174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046
    第175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046
    第八章 民事责任047
    第176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047
    第177条 按份责任047
    第178条 连带责任047
    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047
    第180条 不可抗力048
    第181条 正当防卫048
    第182条 紧急避险048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048
    第184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048
    第185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049
    第186条 责任竞合049
    第187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049
    第九章 诉讼时效050
    第188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050
    第189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050
    第190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050
    第191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050
    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050
    第193条 诉讼时效援引051
    第194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051
    第195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051
    第196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052
    第197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052
    第198条 仲裁时效052
    第199条 除斥期间052
    第十章 期间计算053
    第200条 期间计算单位053
    第201条 期间起算053
    第202条 期间结束053
    第203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053
    第204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053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057
    第一章 一般规定057
    第205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057
    第206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057
    第207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057
    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057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058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058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058
    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058
    第211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058
    第212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058
    第213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059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059
    第215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059
    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059
    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059
    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059
    第219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059
    第220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060
    第221条 预告登记060
    第222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060
    第223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060
    第二节 动产交付061
    第224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061
    第225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061
    第226条 简易交付061
    第227条 指示交付061
    第228条 占有改定061
    第三节 其他规定061
    第229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061
    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061
    第231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062
    第232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062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063
    第233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063
    第234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063
    第235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063
    第236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063
    第237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063
    第238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063
    第239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063
    第二分编 所有权064
    第四章 一般规定064
    第240条 所有权的定义064
    第241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064
    第242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064
    第243条 征收064
    第244条 耕地保护065
    第245条 征用06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066
    第246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066
    第247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48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49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066
    第250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51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52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066
    第253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067
    第254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067
    第255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067
    第256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067
    第257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067
    第258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067
    第259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067
    第260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068
    第261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068
    第262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068
    第263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069
    第264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069
    第265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069
    第266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069
    第267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069
    第268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069
    第269条 法人财产权070
    第270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070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1
    第271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071
    第272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071
    第273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071
    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071
    第275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072
    第276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072
    第277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072
    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072
    第279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073
    第280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073
    第281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074
    第282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074
    第283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074
    第284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074
    第285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075
    第286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075
    第287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075
    第七章 相邻关系076
    第288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076
    第289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076
    第290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076
    第291条 通行相邻关系076
    第292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076
    第293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076
    第294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077
    第295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077
    第296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077
    第八章 共  有078
    第297条 共有及其类型078
    第298条 按份共有078
    第299条 共同共有078
    第300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078
    第301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078
    第302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078
    第303条 共有物的分割079
    第304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079
    第305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079
    第306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079
    第307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080
    第308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080
    第309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080
    第310条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080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081
    第311条 善意取得081
    第312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081
    第313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082
    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082
    第315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082
    第316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082
    第317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082
    第318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082
    第319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083
    第320条 从物所有权的转移083
    第321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083
    第322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083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084
    第十章 一般规定084
    第323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084
    第324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084
    第325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084
    第326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084
    第327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084
    第328条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084
    第329条 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084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085
    第330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085
    第33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085
    第332条 土地承包期085
    第333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085
    第334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086
    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086
    第336条 承包地的调整086
    第337条 承包地的收回086
    第338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086
    第339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086
    第340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086
    第341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086
    第342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087
    第343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087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088
    第344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088
    第34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088
    第34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088
    第3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088
    第34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089
    第34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089
    第350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089
    第351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089
    第352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090
    第35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090
    第354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090
    第35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090
    第356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090
    第35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090
    第35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091
    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091
    第36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091
    第361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091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092
    第362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092
    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092
    第364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092
    第365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092
    第十四章 居住权093
    第366条 居住权的定义093
    第367条 居住权合同093
    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093
    第369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093
    第370条 居住权的消灭093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093
    第十五章 地役权094
    第372条 地役权的定义094
    第373条 地役权合同094
    第374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094
    第375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094
    第376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094
    第377条 地役权期限095
    第378条 地役权的承继095
    第379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095
    第380条 地役权的转让095
    第381条 地役权的抵押095
    第382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095
    第383条 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095
    第384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096
    第385条 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096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097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097
    第386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097
    第387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097
    第388条 担保合同097
    第389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097
    第390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098
    第391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098
    第392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098
    第393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098
    第十七章 抵押权099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099
    第394条 抵押权的定义099
    第395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099
    第396条 浮动抵押100
    第397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100
    第398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100
    第399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100
    第400条 抵押合同101
    第401条 流押101
    第402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101
    第403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101
    第404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101
    第405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101
    第406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102
    第407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102
    第408条 抵押权的保护102
    第409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103
    第410条 抵押权的实现103
    第411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103
    第412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104
    第413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104
    第414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104
    第415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104
    第416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104
    第417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105
    第418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105
    第419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105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105
    第420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105
    第421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105
    第422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106
    第423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106
    第424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106
    第十八章 质 权107
    第一节 动产质权107
    第425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107
    第426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107
    第427条 质押合同107
    第428条 流质107
    第429条 质权生效时间107
    第430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108
    第431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108
    第432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108
    第433条 质权的保护108
    第434条 责任转质108
    第435条 质权的放弃108
    第436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109
    第437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109
    第438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109
    第439条 最高额质权109
    第二节 权利质权109
    第440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109
    第441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110
    第442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110
    第443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110
    第444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111
    第445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111
    第446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111
    第十九章 留置权112
    第447条 留置权的定义112
    第448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112
    第449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112
    第450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112
    第451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112
    第452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112
    第453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113
    第454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113
    第455条 留置权的实现113
    第456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113
    第457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113
    第五分编 占 有114
    第二十章 占 有114
    第458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114
    第459条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114
    第460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114
    第461条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14
    第462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115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119
    第一章 一般规定119
    第463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19
    第464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119
    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119
    第466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119
    第467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20
    第468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12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21
    第469条 合同订立形式121
    第470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121
    第471条 合同订立方式121
    第472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21
    第473条 要约邀请122
    第474条 要约生效时间122
    第475条 要约撤回122
    第476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122
    第477条 要约撤销122
    第478条 要约失效122
    第479条 承诺的定义123
    第480条 承诺的方式123
    第481条 承诺的期限123
    第482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123
    第483条 合同成立时间123
    第484条 承诺生效时间123
    第485条 承诺的撤回124
    第486条 迟延承诺124
    第487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24
    第488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24
    第489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124
    第490条 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491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492条 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493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494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126
    第495条 预约合同126
    第496条 格式条款126
    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27
    第498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127
    第499条 悬赏广告127
    第500条 缔约过失责任127
    第501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127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28
    第502条 合同生效时间128
    第503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128
    第504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128
    第505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128
    第506条 免责条款效力129
    第507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29
    第508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129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30
    第509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130
    第510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130
    第511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30
    第512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131
    第513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132
    第514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32
    第515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132
    第516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132
    第517条 按份之债133
    第518条 连带之债133
    第519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133
    第520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134
    第521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134
    第522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34
    第523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35
    第524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135
    第525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35
    第526条 先履行抗辩权135
    第527条 不安抗辩权135
    第528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136
    第529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136
    第530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136
    第531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136
    第532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36
    第533条 情势变更137
    第534条 合同监管137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138
    第535条 债权人代位权138
    第536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138
    第537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138
    第538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39
    第539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39
    第540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139
    第541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139
    第542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139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40
    第543条 协议变更合同140
    第544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140
    第545条 债权转让140
    第546条 债权转让通知140
    第547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140
    第548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141
    第549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141
    第550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141
    第551条 债务转移141
    第552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141
    第553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141
    第554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142
    第555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142
    第556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142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43
    第557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143
    第558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143
    第559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143
    第560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143
    第561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144
    第562条 合同约定解除144
    第563条 合同法定解除144
    第564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145
    第565条 合同解除程序145
    第566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145
    第567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146
    第568条 债务法定抵销146
    第569条 债务约定抵销146
    第570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146
    第571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146
    第572条 提存通知147
    第573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147
    第574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147
    第575条 债务免除147
    第576条 债权债务混同147
    第八章 违约责任148
    第577条 违约责任148
    第578条 预期违约责任148
    第579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148
    第580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148
    第581条 替代履行149
    第582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149
    第583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149
    第584条 损害赔偿范围149
    第585条 违约金150
    第586条 定金担保150
    第587条 定金罚则150
    第588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151
    第589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151
    第590条 不可抗力151
    第591条 减损规则151
    第592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152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152
    第594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152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153
    第九章 买卖合同153
    第595条 买卖合同定义153
    第596条 买卖合同条款153
    第597条 无权处分效力153
    第598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153
    第599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153
    第600条 知识产权归属153
    第601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154
    第602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154
    第603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154
    第604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154
    第605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54
    第606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155
    第607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155
    第608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55
    第609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155
    第610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155
    第611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156
    第612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6
    第613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156
    第614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156
    第615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156
    第616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156
    第617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56
    第618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157
    第619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157
    第620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157
    第621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157
    第622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158
    第623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158
    第624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158
    第625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158
    第626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158
    第627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159
    第628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159
    第629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159
    第630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59
    第631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159
    第632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160
    第633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160
    第634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60
    第635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160
    第636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161
    第637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161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161
    第639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161
    第640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161
    第641条 所有权保留161
    第642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162
    第643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162
    第644条 招标投标买卖162
    第645条 拍卖162
    第646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163
    第647条 互易合同163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64
    第648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164
    第649条 供用电合同内容164
    第650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164
    第651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164
    第652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164
    第653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165
    第654条 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165
    第655条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165
    第656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165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166
    第657条 赠与合同定义166
    第658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166
    第659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166
    第660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166
    第661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166
    第662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167
    第663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167
    第664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167
    第665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167
    第666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167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168
    第667条 借款合同定义168
    第668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168
    第669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168
    第670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168
    第67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168
    第672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168
    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169
    第674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169
    第675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169
    第676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169
    第677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169
    第678条 借款展期169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170
    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170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1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1
    第681条 保证合同定义171
    第682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71
    第683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171
    第684条 保证合同内容171
    第685条 保证合同形式171
    第686条 保证方式172
    第687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172
    第688条 连带责任保证172
    第689条 反担保172
    第690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173
    第二节 保证责任173
    第691条 保证范围173
    第692条 保证期间173
    第693条 保证责任免除173
    第694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174
    第695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174
    第696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174
    第697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174
    第698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175
    第699条 共同保证175
    第700条 保证人追偿权175
    第701条 保证人抗辩权175
    第702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175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176
    第703条 租赁合同定义176
    第704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176
    第705条 租赁最长期限176
    第706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176
    第707条 租赁合同形式176
    第708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176
    第709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177
    第710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177
    第711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177
    第712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177
    第713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177
    第714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177
    第715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178
    第716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178
    第717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178
    第718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178
    第719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178
    第720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179
    第721条 租金支付期限179
    第722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179
    第723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79
    第724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79
    第725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180
    第726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180
    第727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180
    第728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180
    第729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180
    第730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181
    第731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181
    第732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181
    第733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181
    第734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181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182
    第735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182
    第736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182
    第7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182
    第738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182
    第739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182
    第740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183
    第741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183
    第742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183
    第743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183
    第744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184
    第745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184
    第746条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184
    第747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84
    第748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184
    第749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84
    第750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185
    第751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185
    第752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185
    第753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85
    第754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185
    第755条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186
    第756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186
    第757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186
    第758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186
    第759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187
    第760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187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188
    第761条 保理合同定义188
    第762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188
    第763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188
    第764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188
    第765条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188
    第766条 有追索权保理189
    第767条 无追索权保理189
    第768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189
    第769条 适用债权转让规定189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190
    第770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190
    第771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190
    第772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190
    第773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190
    第774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190
    第775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91
    第776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191
    第777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191
    第778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191
    第779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191
    第780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191
    第781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192
    第782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192
    第783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192
    第784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192
    第785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192
    第786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192
    第787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192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193
    第788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193
    第789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193
    第790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193
    第791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193
    第792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194
    第793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194
    第79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194
    第79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194
    第796条 建设工程监理195
    第797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195
    第798条 隐蔽工程195
    第799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195
    第800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195
    第801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196
    第802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196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196
    第804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196
    第805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196
    第806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197
    第807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197
    第808条 适用承揽合同197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1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8
    第809条 运输合同定义198
    第810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198
    第811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198
    第812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198
    第813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198
    第二节 客运合同198
    第814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198
    第815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199
    第816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199
    第817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199
    第818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199
    第819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200
    第820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200
    第821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200
    第822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200
    第823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200
    第824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200
    第三节 货运合同201
    第825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201
    第826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201
    第827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201
    第828条 运输危险货物201
    第829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202
    第830条 提货202
    第831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202
    第832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202
    第833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202
    第834条 相继运输203
    第835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203
    第836条 承运人留置权203
    第837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203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203
    第838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203
    第839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204
    第840条 多式联运单据204
    第841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204
    第842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204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20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5
    第843条 技术合同定义205
    第844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205
    第845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205
    第846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206
    第847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206
    第848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206
    第849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206
    第850条 技术合同无效207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207
    第851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207
    第852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207
    第853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207
    第854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207
    第855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207
    第856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208
    第857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208
    第858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208
    第859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208
    第860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208
    第861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209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209
    第862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209
    第863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210
    第864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210
    第86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210
    第86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210
    第867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210
    第868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210
    第869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211
    第870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211
    第871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211
    第872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211
    第873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212
    第874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212
    第875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212
    第876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212
    第87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213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213
    第878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213
    第879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213
    第880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213
    第881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214
    第882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214
    第883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214
    第884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214
    第885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215
    第886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215
    第887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215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216
    第888条 保管合同定义216
    第889条 保管费216
    第890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216
    第891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216
    第892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216
    第893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217
    第894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217
    第895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217
    第896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217
    第897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217
    第898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218
    第899条 领取保管物218
    第900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218
    第901条 消费保管合同218
    第902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218
    第903条 保管人留置权218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219
    第904条 仓储合同定义219
    第905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219
    第906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219
    第907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219
    第908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219
    第909条 仓单220
    第910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220
    第911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220
    第912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220
    第913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220
    第914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221
    第915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221
    第916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221
    第917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21
    第918条 适用保管合同221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222
    第919条 委托合同定义222
    第920条 委托权限222
    第921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222
    第922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22
    第923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222
    第924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223
    第925条 委托人介入权223
    第926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223
    第927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224
    第928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224
    第929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224
    第930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224
    第931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224
    第932条 共同委托224
    第933条 委托合同解除225
    第934条 委托合同终止225
    第935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225
    第936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225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226
    第937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226
    第938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226
    第939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226
    第940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226
    第941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227
    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227
    第943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227
    第944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228
    第945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228
    第946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228
    第947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229
    第948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229
    第949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229
    第950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230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231
    第951条 行纪合同定义231
    第952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231
    第953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231
    第954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231
    第955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231
    第956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232
    第957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232
    第958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232
    第959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232
    第960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232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233
    第961条 中介合同定义233
    第962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233
    第963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233
    第964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233
    第965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234
    第966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234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235
    第967条 合伙合同定义235
    第968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235
    第969条 合伙财产235
    第970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235
    第971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235
    第972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236
    第973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236
    第974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236
    第975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236
    第976条 合伙期限236
    第977条 合伙合同终止237
    第978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237
    第三分编 准合同238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238
    第979条 无因管理定义238
    第980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238
    第981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238
    第982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238
    第983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239
    第984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239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240
    第985条 不当得利定义240
    第986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240
    第987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240
    第988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240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243
    第989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243
    第990条 人格权定义243
    第991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243
    第992条 人格权禁止性规定243
    第993条 人格标识许可使用243
    第994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243
    第995条 人格权请求权244
    第996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244
    第997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244
    第998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244
    第999条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244
    第1000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245
    第1001条 身份权的法律适用245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246
    第1002条 生命权246
    第1003条 身体权246
    第1004条 健康权246
    第1005条 法定救助义务246
    第1006条 人体捐献246
    第1007条 禁止人体买卖247
    第1008条 人体临床试验247
    第1009条 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247
    第1010条 性骚扰247
    第1011条 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247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248
    第1012条 姓名权248
    第1013条 名称权248
    第1014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248
    第1015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248
    第1016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249
    第1017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249
    第四章 肖像权250
    第1018条 肖像权250
    第1019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250
    第1020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250
    第1021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251
    第1022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251
    第1023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251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252
    第1024条 名誉权252
    第1025条 名誉权的限制252
    第1026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252
    第1027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253
    第1028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253
    第1029条 信用评价253
    第1030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253
    第1031条 荣誉权253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254
    第1032条 隐私权254
    第1033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254
    第1034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254
    第1035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255
    第1036条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255
    第1037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255
    第1038条 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256
    第1039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256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259
    第1040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259
    第1041条 基本原则259
    第1042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259
    第1043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259
    第1044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259
    第1045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260
    第二章 结 婚261
    第1046条 结婚自愿261
    第1047条 法定结婚年龄261
    第1048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261
    第1049条 结婚登记261
    第1050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261
    第1051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261
    第1052条 胁迫婚姻262
    第1053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262
    第1054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62
    第三章 家庭关系263
    第一节 夫妻关系263
    第1055条 夫妻地位平等263
    第1056条 夫妻姓名权263
    第1057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263
    第1058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263
    第1059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263
    第1060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263
    第1061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264
    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264
    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264
    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264
    第1065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265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65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265
    第1067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265
    第1068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266
    第1069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266
    第1070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266
    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266
    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66
    第1073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266
    第1074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267
    第1075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267
    第四章 离 婚268
    第1076条 协议离婚268
    第1077条 离婚冷静期268
    第1078条 离婚登记268
    第1079条 诉讼离婚268
    第1080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269
    第1081条 军婚的保护269
    第1082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269
    第1083条 复婚登记269
    第1084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269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270
    第1086条 父母的探望权270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70
    第1088条 离婚经济补偿270
    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271
    第1090条 离婚经济帮助271
    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271
    第1092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271
    第五章 收 养272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272
    第1093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272
    第1094条 送养人的范围272
    第1095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272
    第1096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272
    第1097条 生父母送养272
    第1098条 收养人的条件273
    第1099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273
    第1100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273
    第1101条 共同收养273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273
    第1103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274
    第1104条 收养、送养自愿274
    第1105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274
    第1106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274
    第1107条 抚养274
    第1108条 抚养优先权274
    第1109条 涉外收养275
    第1110条 收养保密义务275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275
    第1111条 收养效力275
    第1112条 养子女的姓氏275
    第1113条 无效收养行为276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276
    第1114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276
    第1115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276
    第1116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276
    第1117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276
    第1118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277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281
    第1119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281
    第1120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281
    第1121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281
    第1122条 遗产的定义281
    第1123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281
    第1124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282
    第1125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282
    第二章 法定继承283
    第1126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283
    第1127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283
    第1128条 代位继承283
    第1129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284
    第1130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284
    第1131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284
    第1132条 继承处理方式284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285
    第1133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285
    第1134条 自书遗嘱285
    第1135条 代书遗嘱285
    第1136条 打印遗嘱285
    第1137条 录音录像遗嘱285
    第1138条 口头遗嘱286
    第1139条 公证遗嘱286
    第1140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286
    第1141条 必留份286
    第1142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286
    第1143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286
    第1144条 附义务遗嘱287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288
    第1145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288
    第1146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288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288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288
    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288
    第1150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289
    第1151条 遗产的保管289
    第1152条 转继承289
    第1153条 遗产的认定289
    第1154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289
    第1155条 胎儿预留份290
    第1156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290
    第1157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290
    第1158条 遗赠扶养协议290
    第1159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290
    第1160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290
    第1161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291
    第1162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291
    第1163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291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295
    第1164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295
    第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295
    第1166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295
    第1167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295
    第1168条 共同侵权295
    第1169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295
    第1170条 共同危险行为296
    第1171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296
    第1172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296
    第1173条 过失相抵296
    第1174条 受害人故意296
    第1175条 第三人过错296
    第1176条 自甘风险296
    第1177条 自助行为297
    第1178条 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97
    第二章 损害赔偿298
    第1179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298
    第1180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298
    第1181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298
    第1182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298
    第1183条 精神损害赔偿299
    第1184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299
    第1185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299
    第1186条 公平责任原则299
    第1187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299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300
    第1188条 监护人责任300
    第1189条 委托监护责任300
    第1190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300
    第1191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301
    第1192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301
    第1193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301
    第1194条 网络侵权责任302
    第1195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302
    第1196条 不侵权声明302
    第1197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303
    第1198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303
    第1199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03
    第1200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303
    第1201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304
    第四章 产品责任305
    第1202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305
    第1203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305
    第1204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305
    第1205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305
    第1206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306
    第1207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306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07
    第1208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307
    第1209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307
    第1210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307
    第1211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307
    第121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307
    第1213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308
    第1214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308
    第1215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308
    第1216条 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309
    第1217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309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310
    第1218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310
    第1219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310
    第1220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310
    第1221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310
    第1222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311
    第1223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311
    第1224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311
    第1225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312
    第1226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312
    第1227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312
    第1228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312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313
    第1229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313
    第1230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313
    第1231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313
    第1232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313
    第123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313
    第1234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314
    第1235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314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315
    第1236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315
    第1237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315
    第1238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315
    第1239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315
    第1240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316
    第1241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316
    第1242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316
    第1243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316
    第1244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316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317
    第1245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317
    第1246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317
    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317
    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317
    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317
    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318
    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318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319
    第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319
    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319
    第1254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320
    第1255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320
    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320
    第1257条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321
    第1258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321
    附  则322
    第1259条 法律术语含义322
    第1260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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