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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法律条文详细解读,条文主旨 简要明晰 条文注释 精炼实用 关联法规 方便索引)
    编号:85372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法律条文详细解读,条文主旨 简要明晰 条文注释 精炼实用 关联法规 方便索引)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0年9月
    入库时间:2020-9-6
    定价:68元
    特价:54.4元,80折,省13.6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终止、日常经营,是社会生活、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民法典注释本为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之一,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反映民法典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的基本内容,内容权威、准确。
    民法典注释本通过提炼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整部民法典进行解读,对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七分编的一千二百六十个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地解读,解读内容全面具体,解读角度准确深刻。
    民法典注释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了解我国民事法的基本规范,是遵守国家法律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
    "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特征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护权利人个人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对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遗失物保管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第三百二十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三百五十条土地用途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概念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概念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地役权的承继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消灭
    第三百八十五条地役权变动后登记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转让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百一十一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
    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的放弃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四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条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到达时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起算点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金钱债务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管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和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从物与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的回赎权及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
    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融资租赁风险负担规则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
    第七百六十九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种类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要求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补偿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适用承揽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七条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包装货物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承担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及合同形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八百七十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第九百零一条消费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应记载事项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
    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适用保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概念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权利代位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管理人主要权利
    第九百八十条不适当无因管理制度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千零一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人体买卖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第一千零九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或转让名称的法定程序及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与保护名誉权关系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处理信用信息应遵循的规则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组成家庭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过错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送养自愿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不适用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保密义务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拟制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
    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附录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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