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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三版)
    编号:82285
    书名: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三版)
    作者:云闯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9年7月
    入库时间:2019-8-25
    定价:9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第三版序
    承蒙读者厚爱,自2016年10月本书第二版出版以来,先后四次加印,得到各界好评,同时也幸运地荣获“2018年江苏省优秀版权奖”。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其间国家立法(如《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陆续出台,公司法司法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为适应当下公司法实践,加之第二版图书库存已罄,特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推出第三版。
    本次修订时除将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删去,同时也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如关于人力资本出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逻辑、强制分红、关联交易损害责任、公司担保等都是全新的内容。对于股东除名、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听证、知情权行使过程中的摘抄与摘录、股权让与担保等也都有新的增加或调整。本次修订还加入了作者最新承办的部分案例。
    特别是《公司法解释(四)》发布之后,笔者应多地律师协会的邀请,除在江苏省内开展巡回宣讲外,也到武汉、威海、绍兴等地与广大律师同行分享学习体会,交流办案心得。仅2018年,笔者因办理公司法相关案件便走遍祖国10多个省份,对公司案件的把握与驾驭,也有了一些新的思考。
    除将《民法总则》《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五)》的相关内容增补在本次修订之中外,因立法变化,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引述也力求与最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保持一致。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公司法的学习和实践是永无止境的,愿与诸位一同学习、思考和实践。
    是为序。
    作者
    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第二版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分类,与《公司法》适用有关的“民事案件案由”有三类:“与企业纠纷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及“证券纠纷”,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前后叠加、齐头并举,决定了相应的案由分类。其实,一项民事争议可能同时牵涉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适用,真实的法律问题未必都能够用“案由”事先切割,但是,通过分析法院判决去解读某一法律,把关注点集中到某一类案由,又是一个事半功倍的选择。
    云闯律师编写的《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以下简称《实务》)所收录的案件,其案由均纳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各种争议贯穿公司设立、管理、变更、解散过程,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围绕《公司法》适用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案件形态多样,情节生动。《实务》每一章节包括三个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文本解读、结合司法判决的规则释义、案例分析。从诉讼实践学习《公司法》,《实务》提供了全面而可靠的信息。
    《公司法》实施已有二十三年,法院在审判中适用法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司法智慧把法律文本提升为动态发展、贴近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在具体事实背景下,法律规则究竟是什么?从法院判决中寻找答案比抽象讨论或逻辑推理可靠得多,因为语词的意义只有在具体语境下才能清晰地显示出来,而当事人双方对抗的诉讼正是帮助我们理解具体规则再好不过的语境。不妨用“公司”的意义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1787~1964年的吧城(雅加达)公堂诉讼档案(《公案簿》,厦门大学出版社)有非常丰富的中国“公司”现象,如赌饷公司、照身公司、“……家住公司后……”、丹绒公司、鸦片公司、双层船公司、公司货物、公司《日清簿》……中国移民在当地的主要商业活动几乎都和“公司”有关——“公司”的功能实在太多、活动范围实在太广——当时又没有公司法,以致给出任何有关“公司”的抽象定义都可能出错,何况中文固有词汇又和马来语、荷兰语、闽南语、爪哇方言的中文音译混杂在一起。但是,只要进入具体案件情节,疑惑顿时消释,涉讼“公司”究竟是包税合伙、特许经营、社区公益财产、承运人、货物代理,还是承运人、贸易代理,这样的问题不仅在二百多年前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歧义,而且今天的读者也不会发生误解。个案情节总是自然地告诉我们“什么是公司”。
    诉讼和审判激活法律,显现规则。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用“接力编故事”的隐喻(chain novel metaphor)去解释法官遵循先例和法律创制的理路(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228-38)。“接力编故事”是这样一种创作方法:若干人约定共同创作一部小说,A写完第一章,传给B写第二章,B传给C写第三章……直到小说写完。这看上去与《红楼梦》前80回、后40回的对接,以及后起的《续红楼梦》《红楼圆梦》有些相似,但实际大为不同:“接力编故事”是在事先选定的作者之间一个章节、一个章节的传递;作者遵循共同的创作规则,保持情节连贯、逻辑一致和理念整合。
    在德沃金看来,遵循先例的司法审判类似章回小说的集体创作,第一作者限定第二作者,第一、第二作者限定第三作者,完成创作的作者共同限定正在创作的作者,但每个作者都能在限定范围内找到创作自由——法律就是这样一部集体作品,在历史传承的同时,不断添注新的历史信息。
    中国的司法判决没有先例效力,读《实务》一书,能否产生“接力编故事”的同感,这就见仁见智了。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中国公司法研究所所长 方流芳

    第二版自序
    哥伦比亚大学布特勒教授(Prof. N.M.Butler)对公司制度推崇备至,称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即使是蒸汽机和电力也很难与之相媲美”。公司是市场主体中最主要、最活跃的部分,根据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企业单位中,绝大多数都选择了公司制的形式。因此,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公司的运作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是否健康有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从原先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解释中心主义的趋势日益明显。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完善,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的数量也迅猛增长。2015年全年,各级法院一审审结商事案件达334.7万件,同比增长20.3%。其中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私募股权投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法案件更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公司诉讼呈现出股东权利意识增强、关联诉讼交织、治理结构失范、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并驾齐驱等新的局面。但无论是“股东至上”原则的回归,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语境下的公司参与者利益的平衡,保护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利益始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与基石。
      另外,从全球公司治理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德国双轨制下的员工共决、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s-Oxley Act),还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强化董事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其宗旨均在于:通过强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经营者的受信义务,试图削减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这一理念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如强化董事在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未按时缴付注册资本时的个人责任,强化董事在公司资料置备不完整时的个人责任,强化董事在股份公司无法清算时的个人责任,等等。有时,通过借鉴吸收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能够更加有效和准确地理解我国公司法律实践的具体现实,为我们准确理解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提供全新的比较法视角。如日本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权限以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为限,这一规定对于准确理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的强行法规范就大有裨益。
      律师作为从事实践工作的法律人,必须以理论法学作为支撑。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准确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于做好实践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律师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专业人士,只有将时间与精力更多地投入专业研究中,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才能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贡献更大的力量!
      本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编排体例,通过翔实的案例,结合公司法理论及自身实践经验,全景展现了公司案件的裁判路径和办案思路,对律师从事公司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参照作用。本书第一版于2014年出版后,被列为法律出版社重点推荐图书,同时也因务实和“接地气”而入选“贵阳读书节百本推荐书目”。在当当网、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上,本书第一版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气,甚至几度断货。由于本书第一版已经售罄,加之《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修订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新情况的出现,都需要对本书第一版进行全面的修订。
      修订之时,作者秉持“既着眼司法实务,又兼顾理论前沿,直面公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原则,尽量使修订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因此,本书非常适合有志于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公司法务甚至司法审判人员。今后作者将继续关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加以增删损益,从而使其更臻完美。但囿于学识所限,书中难免存在舛误与纰漏,尚望行业先进与读者诸君不吝赐教,以期改正。
    作者

    图书目录

    目录
    案例索引
    第一章公司设立与发起人责任纠纷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条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发起人及其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
    三、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基准日——营业执照签发日
    第三节发起人责任纠纷及司法实务
    一、发起人法律责任概述
    二、发起人责任纠纷司法实务
    三、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区别
    第二章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理论与司法实务
    第一节股东出资概述
    一、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二、股东出资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一、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向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在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全体“股东”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部分股东权利被限制甚至被除名
    六、行政及刑事责任
    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第三节股东资格确认与隐名股东司法实务
    一、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与司法实践
    二、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
    三、隐名股东的显名问题
    四、冒名股东
    五、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路径
    第四节抽逃出资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
    二、抽逃出资及出资瑕疵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股东除名的法律问题及司法实务
    一、股东除名的事由
    二、公司章程在股东除名问题上的作为
    三、股东除名司法实务中的特殊问题
    第三章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
    第二节公司机关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
    二、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
    三、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
    第三节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争讼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问题
    第四节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决议纠纷司法实务
    一、公司决议纠纷概述
    二、公司章程及章程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
    三、公司决议瑕疵的形态
    四、公司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间的职权划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六、准确选择诉由:无效、不成立还是撤销
    第五节司法审查与公司自治的界限
    一、司法审查与公司自治
    二、避免公司决议被撤销的途径
    三、司法的实质介入
    第六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第四章盈余分配纠纷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盈余分配权利概述
    一、《公司法》关于盈余分配权的规定
    二、盈余分配请求权与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的区别
    三、股东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四、公司(或者大股东)不愿意分红的原因
    五、盈余分配的兑付时间
    第二节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司法实务
    一、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且已经作出分配盈余的决议
    二、公司存在可分配盈余但未作出分配盈余的决议
    三、临时股东会在公司盈余分配过程中的作用
    四、特殊情况下股东盈余分配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抽象盈余分配权理论及司法实务
    一、股东压迫与合理期待理论
    二、抽象盈余分配纠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五章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一节股东知情权概述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利
    第二节股东知情权诉讼司法实务
    一、知情权案件中的出资瑕疵及股东资格问题
    二、公司监事(会)的知情权问题
    三、股东兼具监事身份的知情权问题
    四、法定代表人的知情权问题
    五、公司知情权纠纷案中的抗辩事由——不正当目的抗辩及范围抗辩
    六、知情权的行使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行使
    七、股东能否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辅助行使知情权
    八、股东对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摘抄、摘录
    九、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及效力
    十、股东知情权无法行使的赔偿责任
    十一、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原告股东丧失股东身份的处理
    第六章股权转让司法实务
    第一节股权转让概述
    一、依照股权受让者是否也是本公司股东,可将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类型
    二、按照股权转让是不是出于股东自己的意志,可将股权转让分为意思转让与非意思转让两种类型
    第二节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批准手续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二、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三、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资质不受影响
    四、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的另行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五、出资瑕疵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六、因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限,其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七、夫妻单独转让属于共同财产股权的效力
    八、股权代持情况下,显名股东一方单独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九、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可撤销)
    十、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股权转让的效力
    十一、股权转让中的侵权问题
    第三节股权转让中的特殊问题
    一、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权
    二、让与担保与股权回购
    三、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
    四、股权继承问题
    五、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
    第七章公司变更纠纷及司法实务
    第一节公司增资司法实务
    一、公司增资的方式
    二、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三、私募(PE)增资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
    四、公司增资中的其他纠纷
    第二节公司减资司法实务
    一、减少注册资本未有效通知债权人,公司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司减资过程与股东利益平衡
    三、公司减资的其他需要
    第三节公司合并司法实务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
    二、公司合并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纠纷
    三、公司合并过程中对于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四节公司分立司法实务
    第八章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实务
    第一节公司对外担保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
    三、公司担保效力评判的价值取向与相对人注意义务
    四、最新司法解释(稿)关于公司担保行为的评价体系
    五、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裁判思路
    第二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及司法实务
    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联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及股东自行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禁止
    第三节清算及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一、公司清算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公司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深石原则
    第九章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理论与司法实务
    第一节高管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概述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高管勤勉义务的司法实践
    一、高管不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
    二、高管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三、未经公司内部程序违规对外担保
    四、未履行催收注册资本的义务及协助抽逃出资
    五、上市公司高管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资料
    七、刑事责任
    第三节高管竞业禁止与司法实务
    一、作为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董事
    二、竞业行为的认定及构成要件
    三、竞业禁止义务的豁免——股东(大)会是法定的作出豁免决议的机关
    四、竞业禁止情况下,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应以公司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
    第四节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五节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下的高管责任
    第六节侵占、挪用公司财产与高管责任
    第七节关联交易、自我交易与高管责任
    第八节与公司归入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
    二、归入金额如何确定
    三、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同时提起
    四、归入权的行使是否受时效限制
    五、归入权诉讼是否必须由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
    六、归入收益应否向责任股东进行分配
    第九节高管责任案件中的抗辩事由
    一、高管身份抗辩——被告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
    二、被告是否履行高管职务
    三、商业判断原则——商业决策而非私自为之
    四、公司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五、被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六、举证责任的抗辩
    第十章公司解散纠纷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公司解散概述
    一、公司解散的三种类型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基础
    三、我国法律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发展演进
    第二节公司司法解散构成要件分析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原告股东需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
    第三节公司解散制度司法实务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问题
    二、公司解散案件司法实务类型化梳理
    三、股东压迫——扩张“公司僵局”理解的探索与尝试
    第四节公司僵局化解机制研究
    一、公司章程与僵局化解
    二、股东除名与僵局化解
    三、司法介入公司决策与僵局化解
    四、公司机构诉讼与僵局化解
    五、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与僵局化解
    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与僵局化解
    第十一章股东代表诉讼司法实务
    第一节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第二节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条件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限制与要求
    二、诉讼期间股东资格被解除对于代表诉讼的影响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四、股东代表诉讼需“为了公司的利益”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阻却事由
    第三节股东代表诉讼程序问题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以及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重大诉权处分
    五、执行与再审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第四节股东代表诉讼中前置程序豁免的司法实践
    一、在公司印章、证照等资料被侵占的案件中,提起代表诉讼一般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二、清算阶段的代表诉讼,一般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三、公司不可能实际行使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四、相关权利行使期间即将届满,再经历前置程序可能使公司丧失诉讼利益
    五、外商投资公司中追究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无须经历前置程序
    六、其他应当豁免前置程序的紧急情况
    第五节双重代表诉讼
    青年律师的专业化路径(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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