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财产税法一直置于税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其理论及应用研究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于是,笔者申请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平社会财富视阈下的财产税法体系化研究”。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恰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决定》同时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我国,财产税大多归属于地方税。因此,《决定》还指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为了符合《决定》精神,本书进行了反复修改,时至今日才勉强奉献于读者。
税收是伴随私有制和国家而产生的。最早被承认私有的是牲畜、农具、土地等财产,财产税便成为最早的税收,亦即财产课税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产权清晰。本书始终围绕这一前提,并按照历史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和应用论的顺序,对财产税法体系的历史沿革、功能价值、运行机制等进行循序渐进的论证。应该看到,公有制低级发展阶段的运作形式,与私有制经济的原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西方发达国家对财产税法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所总结出的基本特征及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我们与私有制国家毕竟有根本区别,加上历史沿袭因素和思想意识、文化背景、法律根源的差异,其移植及本土化的实现还需要在实践探索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因此,在比较中外财产税法体系的同时,我们全面分析中国财产税法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在借鉴国外财产税法制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所受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的制约因素,使我国财产税法体系具有自身的特点,以期充分发挥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财产税法体系的历史考察。财产税作为最古老的税收,由原始落后的简单税制,发展成为先进的现代税法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私有制的发展、国家职能的变化以及税法原则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梳理各国财产税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曾作为国家主要收入的财产税,进入现代社会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在筹集地方收入、公平分配财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其他税法体系无法取代的功能。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这些功能发挥的侧重点、效果不尽相同。早期重视其财政收入功能,现代国家则倾向于公平分配功能。
第二,财产税法社会功能的理论分析。在对财产税法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从财产税的资本税性质、法律体系与财政分权理论、地方政府的支出和管理责任等,论证财产税法的社会功能;同时揭示财产税法功能之间存在内在逻辑一致和相辅相成的关系。财政功能是基础,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发挥需要以财政功能的充分实现为先决条件;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体现了财产税法“平等、自由、公平与效率”更高的价值目标,为财政功能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也有利于其充分实现。
第三,财产税法与所得税法、流转税法的协调与配合。贫富差距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收入、消费、财产。在我国,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运用所得税法,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调节社会收入,唯独最有决定意义的财产,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结果不仅影响了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扩张,而且促成高收入阶层将现金转为财富来避税。因此,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应着眼于整个税法体系的建设,综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建立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法调控机制。
第四,财产税法正当性与局限性的认识冲突与制度整合。财产税法的正当性与局限性的认识冲突,其实是理论与实施效果的冲突。财产课税将少数人过于集中的财富收归国家,再将这部分税收用于改善社会公共设施,投入社会公益福利事业,让全社会受益。但由于动产的隐匿性、比例税率的累退性,评估制度不规范等,财产税被误认为有失公平。可以通过税种设置、税率设计、课征方式、征收管理等制度的完善予以整合。
第五,我国财产税法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分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城市实行八级工资制。没有私有财产,自然缺少财产税的税源,财产税法体系不健全;况且,调节分配秩序的初次分配与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一并解决,财产税法的功能没有发挥的空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财产税有了较多税源,为财产税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宪法》增加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作了创新,为财产税法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制基础。强化财产税法体系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不仅必要,且有可能。
本书的具体分工是:第一章由李润青撰写,第二章由欧阳天健撰写,第三章由陈少英撰写,第四章由赵菁、姚婷婷、姜亚萍撰写,第五章由张威撰写,第六章由王一骁撰写,第七章由施佳艳、张旭光撰写,第八章由吴晓璐、钱蒙微撰写;全书由陈少英修改、统稿。
本书欲顺应社会基础的变迁,针对现实中急待解决的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探寻财产税法介入分配领域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正当性,整合冲突的法律制度安排,并进行体系化建构,以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要求。然而,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留下了诸多遗憾。例如,财产税收入有限,在税法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纳税人遵从度较差,征管可获信息的程度较低;税收博弈会降低调控实效,征收财产税不当会伤及私人财产权。如此等等,都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恳请读者多多提出宝贵意见。
陈少英
2018年2月于华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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