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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实质条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
    编号:8098
    书名:专利实质条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
    作者:郑成思 张晓都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2年4月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29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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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知识创新、技术
    创新是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加入WTO后的中
    国,国人面对的市场竞争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开放、更加自由、更加
    广阔的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专利法对保护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
    及保护企业乃至国家的竞争力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是
    财产权(无形的),可并不是任何知识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能成为自
    然人或法人可拥有产权的财产。只有那些达到法定条件,法律为
    其创造者赋予权利的知识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否则,知
    识就只能是作为一般的社会财富,由全人类全社会共同享有。
    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实
    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
    质条件。专利实质条件的规定取决于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与
    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取决于国家宏观技术政策的价值取向,也不
    可避免地受国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政策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同时,
    还要受到世界专利制度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参加和将要参加的国际
    性公约、条约(包括WTO的TRIPS协议)的影响与制约。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经济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由
    此可见,专利实质条件的规定相应的也会有新的变化、新的发展,
    以使之能适应新出现的情况。因此,即使在专利制度有数百年历
    史的国家,专利实质条件问题的研究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而
    需要不断探索研究常新的问题。
    我国专利制度实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时间只有
    10多年,专利实质条件问题的研究更需仔细深入地进行。由于专
    利实质条件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专利授权程序的
    审查、专利撤销(第二次专利法修改已删除撤销程序)或无效程序
    的审查、专利行政案件的裁判,大多直接关系到专利实质条件的适
    用。因此,国内也有不少研究专利实质条件的专题性论文、研究报
    告、判例分析等等,同时也有一些对国外一些国家专利实质条件的
    介绍、分析研究等著述。但国内目前对专利实质条件的研究缺乏
    系统性、完整性,且较难跟上技术日益发展的步伐。本书试图结合
    国内外的专利理论与实践,特别是美国、欧洲专利局以及日本的专
    利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专利行政审查实践与司法审判实践,结合
    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较为系统全面地
    研究专利实质条件,以期在理论上丰富我国的专利法理论研究,在
    实践上有益于促进形成准确合理的专利实质条件审查基准,从而
    推进建立更加完整有效的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制度。
    本书分上下两篇。上篇分三章,讨论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
    实质条件。
    在专利实质条件研究方面,由于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的电子
    商务和以遗传工程为主体的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环
    境中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成为
    人们讨论、研究的热点、难点,特别是在技术先进的西方发达国家,
    商业方法和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的理论与实践在近年都有了长足
    的发展,并仍在木断争论与发展之中。本书上篇第一章中“计算机
    程序和商业方法与实用性”部分简单地涉及到了商业方法的专利
    保护问题。
    下篇分三章,专门讨论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欧洲专利局(EPO)已经接受了
    大约15000件与生物技术领域有关的专利申请。其中,1500件是
    有关转基因植物的,600件是有关转基因动物的,大约2000件是
    有关DNA序列的。在美国,在过去的20年里,所提交的专利申
    请中许多主题与基因有关。在最近几年里与基因有关的申请正在
    迅猛地增加。目前,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待决的与基因
    有关的申请有20000件。从第一件与基因有关的申请提交起,现
    在已大约给 6000个从人、动物、植物以及细菌和病毒源得到的全
    长基因授予了专利权。这6000件专利中,不超过1000件明确地
    是来源于人的基因和区别个体的人的基因的变体。
    满足什么条件的基因本身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在生物技术
    领域如何区分发明与发现?转基因动植物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吗?如何在生物技术发明领域具体确定实用性以兼顾科学研究的
    自由、社会公众的利益、与产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生物技术发明
    领域中新颖性的判定有什么不同的特殊性?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
    的创造性的判断有什么特殊性,其创造性的标准真的应该降低吗?
    如何处理生物技术发明与道德、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等等。
    本书下篇将结合技术、经济、产业政策以及伦理道德等因素,
    根据美国、欧洲专利局以及日本在生物技术发明可专利性领域的
    理论与实践,并结合中国专利实践的实际情况,讨论生物技术发明
    的可专利性。
    张晓都
    2002年2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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