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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诉讼法学文库)
    编号:8075
    书名: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诉讼法学文库)
    作者:樊崇义 锁正杰
    出版社:人民公安
    出版时间:2002年1月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1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前 言

    本书采用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方法,探讨了刑事程序的逻辑
    结构和价值问题,由于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密不可分,所以对事实问
    题的探讨也是本书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刑事程序的
    逻辑结构与其体现的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价值观念决
    定着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而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又体现着一定的
    价值观念;事实问题不能在刑事程序之外找到判断的标准,而必须受
    制于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解决。要建设法治国家,在刑事司
    法领域,必须首先尊重刑事程序及其价值,实现“正当程序的统治”。
    由于本书沾染了一些法哲学甚至哲学的气息,我想交待一下哲
    学方面的背景,这样做,可能会更容易让人理解本书的内容。尽管本
    书谈到了马克思主义、唯心主义和怀疑主义、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很多
    方面,但主要涉及到了如下两个当前哲学界讨论的热门问题:第一,
    逻辑、事实(真理,但真理与事实并不能严格划等号,现代哲学认为,
    价值也涉及真理性问题)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第二,合法性问题。其
    中前一个问题是理解本文的关键。可以这样简单化、形象化地说,逻
    辑问题和事实问题,相当于一事物的自然状态如何的问题,是真假判
    断问题;而价值问题,则相当于人对它事物的道德判断问题,是善恶
    判断问题。就自然科学的研究来说,相当多的人认为在这一领域中很
    少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比如,我们无法判断爱因斯坦提出的能量与物
    质、光速关系的方程式是善的还是恶的,它只是一个真假判断的问
    题。但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则常常要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尤其在法律
    领域,我们要常常回答某一法律正当与否,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
    善恶判断问题。实际上,合法性问题在现代哲学中就是价值判断问
    题,而不同于我们法律界人士理解的是不是合法的问题。逻辑、事实
    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其实是古老的主、客观关系问题的当代表现形式,
    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已经远远超出了古典哲学的广度和深度。
    在简单交待了上述哲学背景之后,本书的思路就比较容易理解
    了。本体论部分主要回答刑事程序在逻辑结构上是什么样的问题。当
    然,在法律领域中,将逻辑问题和价值问题严格分开是不可能的。刑
    事程序的规则结构可以看做是逻辑问题,但是,制约规则逻辑结构的
    刑事程序原则则是一个价值问题。但不论如何,这一部分研究的主要
    内容还是非常明显的,即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在法哲学领域中,法
    律的逻辑结构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范畴中。但是,现在法哲
    学所说的法律规则其实仅仅是一种实体法规则,程序法规则根本没
    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研究。我在这里探讨了刑事程序规则的逻辑结构,
    将其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两部分,其中,实施性规则是典型
    的程序法规则,而且结构的复杂性远高于实体法规则。对于刑事程序
    原则的研究主要是从刑事程序的构成要素这一角度展开的。主体、行
    为、客体是刑事程序的要素,相应的原则就分为关于主体的、行为的
    和客体的原则。“
    认识论部分并非仅仅是对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的探讨,其直接
    关系到如何认识刑事程序的价值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永远
    无法达到对刑事程序价值的深刻认识。这一部分,也涉及到哲学中事
    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现代哲学研究表明,我们根本无法离开价值判
    断单纯认识事实问题,比如普特南认为,我们所有的真理其实是人们
    认为可以合理地接受的东西,这种“可以合理地接受”,本身就包含了
    价值判断。就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来说,绝对真理在我们的实际经验
    中是不存在的,它只能存在于相对真理之中,并且相对的真理,还要
    经历永无止境的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如何为人们的相
    对真理找到可以接受的根据,就刑事诉讼领域来说,就必须借助于价
    值判断了,而刑事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判断诉讼的认识结果是否
    具有可接受性的装置。相反,如果我们在刑事程序之外能够找到判断
    事实真相的标准,那么,必然应当由一个人或机构承担这一判断责
    任,在现实生活中,这一责任必然是由有权势的人或机构承担,一旦
    他们能够垄断真理,就会导致集权统治。根据以上看法,本文着重从
    逻辑方面、理论来源、实践后果等几个角度批驳了客观事实观,提出
    了司法认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强调应当树立“法律事实观”,即一方
    面应当从真理性的要求认识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应当从正当性的要
    求认识案件事实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但从法治的要求出发,主张发现
    和认定事实要遵守刑事程序的规定,而且从现在关于认识论的研究
    成果出发,认为发现和认定事实必须求助于价值判断。另外,这一部
    分从法律事实观的角度,主要论述了证据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如证据的特征、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制度等。
    在价值论部分,主要说明了刑事程序价值的概念、意义、基本内
    容以及实现的方法和途径。首先,从逻辑和价值的不同之处,区分了
    刑事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前者相当于人们熟知的工具价值,它实际上
    是刑事程序与其结果之间的、不带有价值判断,而仅有逻辑联系的一
    面,而后者纳粹是一种道德或伦理价值。其次,刑事程序价值的意义
    不仅仅在于实现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的人道主义主张,而且对于维护
    国家权力的有效性,顺利发现案件事实,都有重要的作用。这一分析
    主要在于说明刑事程序价值的功能何在,以便于为其找到超越于自
    然法的逻辑基础。另外,关于刑事程序价值论的内容,提出了以人社
    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正义理论。以往的程序正义理论,没有将一般法样
    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以及人权保障等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这显然
    是不完善的。本文则找出了这些范畴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本文提
    出了实现刑事程序价值即保障人权的途径和方法,即将价值体现在
    刑事程序原则之中,而刑事程序原则又体现在刑事程序规则之中,即
    价值的实现与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密切联系起来。这就回到了本文
    开始对刑事程序本体论的研究,从而构成了严密的体系结构。

    锁正杰
    200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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