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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8月第4期总第22期)
    编号:79293
    书名: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8月第4期总第22期)
    作者:孙志华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年8月
    入库时间:2018-11-12
    定价:50元
    特价:40元,80折,省10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期聚焦三大重点话题:

    ★合宪性审查专题研究

    ★基层政权和组织专题研究

    ★PPP法治取向的纠结及其抉择

    更多亮点:

    本期卷*语由我刊编委、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题写,题为《司法的逻辑》。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司法改革的四十年,司法进步集中体现于对司法规律的

    尊重,使司法运行显现出应有的逻辑。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接点上展望司法的未来,重提司法的逻辑具有重大意义。



    对话

    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2017年11月,党的 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2017年12月,*常委会*审议了*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3月,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

    律委员会”。6月22日,*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规定原“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

    员会承担,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

    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是否合宪,目的是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写入

    党的文件以及决定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肩负起合宪性审查工作,表明我国向“依宪治国”迈出关键一步。我刊编辑部特别邀请到*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

    副主任张春生先生,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就该主题进行深入解读和

    对话。同时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对本期对话的大力支持。

    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关于宪法委员会经历了怎样的讨论?我国备案审查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是什么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如何推进合宪

    性审查工作?法院未来在合宪性审查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本期对话将对上面这些问题做有益探讨。





    专论一合宪性审查研究

    鉴于推进合宪性审查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立之意义重大,除对话栏目之外,我刊编辑部另行组织了三篇理论文章,从不同角度对该主题进行深入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松山教授的《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监督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认为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监督都是宪法实

    施的关键抓手,但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备案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区分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必要性等。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很难做严

    格的区分,离开宪法监督的原有含义搞事前的合宪性审查,会遇到不少障碍。制定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宪法法律赋予行政*和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独立固有的职权,*常委会不适宜搞事前合宪性审查,否则就有干预其他*依法行使职权的嫌疑。宪法法律意义上的合

    宪性审查只能是事后审查。

    *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郑贤君教授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属性——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一文,认为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不同于宪法

    监督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其性质属于立法程序,其理论依据是立法权受合宪秩序约束和国会自律,意在维护宪法秩序统一,提高立法质量,评估法律案的合宪性

    。立法审查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对象是法律案,审查原则应是在服从“不抵触”的前提下,遵守宪法、违反宪法之禁止以及不得*宪法授

    权。审查效力包括删除、修改、重写、不做变动、自行决定与搁置,审查附带说明的性质为决定,具有“法”的拘束力。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邹平学教授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机制创新》一文,认为有必要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定位为负责协助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解释与监督宪法实施职能的具体合宪性审查机构,以合宪性审查为主线构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原法律委员会存在以柔

    性审查代替刚性审查、宪法监督缺乏法律审查功能、“机构硬件配套”不健全等问题致使其维护宪法*实效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可从增设法律或者法律草案合

    宪性审查职能、理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党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上的互动关系、充实“机构硬件配套”等进路构筑良性权力运行机制。



    专论二基层政权和组织研究



    基层政权和组织,既是认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合适切口,也是研究广大农村社会状况的必要角度。本专论栏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主持,五篇

    文章分别从不同视角展开对基层政权和组织的研究。



    四川大学法学院专职博士后刘磊的《基层政权建设的演变及进路——以政—民关系为视角》一文,探讨了基层政权建设的演变及进路,认为基层政权建设面临诸多

    挑战,根本在于政—民关系的变化,突出体现为基层政权对民众的控制力、动员力弱化,民众对基层政权的依赖性、服从性降低。基层政权建设需要结合发生的变

    化,建构更加注重回应性和协商性的新型政—民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印子老师的《项目制背景下基层政权建设的定位与路径选择》一文,认为项目制背景下的基层政权运作呈现出财权虚空、事权缩限与行政

    事务密集的悖论性特征。这种基层治理模式难以充分回应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故应在保持规则性、民主化治理的同时兼顾治理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的《乡村江湖、基层政权与“扫黑除恶”》一文,分析了由“混混”组成的乡村江湖及其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复杂关系,指出在

    此关系的制约下,程序主义法治的“扫黑除恶”的效度不容乐观。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欧阳静副教授的《基层治理中的地方势力》一文,以能动者视角讨论了基层治理中的地方势力,分析了“混混”如何运作规则和

    利用资源进而形成地方势力的逻辑,认为地方势力多重性与结构性的特点是“扫黑除恶”采取特定策略的原因。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田先红研究员的《村民小组治理:传统与变迁——基于成都平原W 村的案例研究》一文,从个案出发梳理了村民小组治理的传统与变迁,认为

    建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重新重视和发掘村民小组的治理传统和治理功能。



    思想

    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撰文《公司治理中的宪制主义》。现代公司治理体现了强烈的宪制色彩,公司治理犹如国家治理,无论是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还是公司

    治理的理论解说,都与国家治理及其宪制思想具有相通性。本文运用宪制主义的一般理论对公司宪制的具体做法进行了大致描述和检索,印证公司治理在自治性、

    民主性、程序性、公开性和问责性五个方面体现了宪制主义的实际运用。这一工作的意义或许在于,公司治理需要更多地借鉴国家治理的做法,更深入地贯彻宪制

    思想,才能更好地解决公司治理存在的痼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国家治理可以从公司治理中获得灵感,而得以进一步地改革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马岭教授撰文《从“乡镇长直选”看依法改革之意义》。前些年在四省区的部分乡镇进行了“乡镇长直选”的改革,其间民众表现出

    的选举热情和民主能力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因其违反《宪法》di101条di1款关于乡镇长由乡镇人大选举的规定而被叫停。改革不能只关注一时一地的效果而

    牺牲国家法治,不能以突破宪法为前提进行改革,否则就不可能走出历史周期律。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有待于在改革的整个过程中日积月累地逐步形成,而不可能在

    改革成功后从天而降。

    中国海 大学法学院赵雷副教授撰文《羞辱、社会规范与法律规制》。集体性羞辱可以迅速的发展成欺凌,形成对被羞辱人身心的严重伤害;也存在重要的社会性

    危害,可能导致公权易位、*惩罚的局面,引起社会失序;可以发展成为公权力对民众的一种强化的监控形式,侵害民众的权益。场聚理论是理解集体行为得以

    形成的良好切入点,具体而言,羞辱行为的发生以集体行为的动机形成和群体间信息传播为关键。但羞辱有其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功能,羞辱通过作用于尊严性需求

    影响人们对社会规范的态度,进而成为社会规范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通过讨论羞辱在社会规范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可以理解羞辱这一重要社会现象的法律

    和社会规范意义。

    *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寒非老师撰文《归本于黄老:韩非思想的道论渊源》。韩非之“道”源自于老子、黄老,老子、黄老道论思想深深影响了韩非,“道”

    是韩非思想之根本。与老子、黄老不同的是,韩非从“道”的本体论层面更改了“道”与“天地”之关系,从而强调“道”的规律性。“理”是连接“道”与具体

    事物之中介,也是事物的具体规则、规律,人类社会的“理”即为“法”,“法”之施行则需要“术”“势”助之。韩非由道入理,再由理入法、术、势,韩非相

    较于老子、黄老*的创设是*终直接催生出一整套面向君主治国的实用主义治国方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栋撰文《城市流浪乞讨基层行政治理的困境与出路——以符号互动为理论基点》。中国城市流浪乞讨基层行政治理面临着救助功

    能的偏差、规制功能的弱化和正当程序的背离三重困境。救助功能的偏差源自职业乞讨者的大量滋长,其肇端于治理的规制功能的弱化;为了弥补规制功能的弱化

    ,在特定时期又会反扑式地发生过度规制,体现为运动治理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正当程序的背离。所以分析治理困境的产生原因,要以规制功能弱化为

    切口。在相对人的立场上,悲情抗争加剧逆向标签化效应;在行政主体的立场上,“刻板成见”催生“塔西佗陷阱”;在根本上,这是符号互动理论的产物。作为

    符号互动理论的制度承载,乞讨证制度的建立将有效解决救助功能偏差、规制功能弱化和正当程序背离这三个问题,是撬动城市流浪乞讨行政治理体系优化变革的

    “阿基米德支点”。



    影像

    本期影像栏目题为“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掠影”。西安地处内陆,中国历史上曾有13个朝代建都于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审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西安

    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通过西安地方法院可以一窥民国时期司法审判的特点和面貌。相关文图资料由天津财经大学侯欣一教授提供。



    策略

    PPP法治取向的纠结及其抉择

    PPP的法治取向,尤其它的法律属性问题,是*近年来令人纠结却又无法绕过的一个立法议题。PPP立法问题的关键,不是重视与否的问题,而是认识正确与否的

    问题。本期立法栏目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主持,面对PPP这样一个需要另辟蹊径和推出新法域的法治新题,四篇文章以推敲之功进行学术讨论,希望

    能够有助于推动PPP的新制度演化。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的《我国PPP的法治走向与新行政法》一文,认为今后PPP立法的问题指向和基本议题是防范和克服不当实施PPP引起的财政债务

    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在*法人制度失灵、政府缔约能力的规范、政府守约和合法变更问题上进行法律制度的重点完善,同时导入新行政法,建立新公共

    服务。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梁凤云审判长的《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一文,从行政法的角度,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私合作协议的法律

    属性及其制度选择、基本内容、法律救济途径等诸多问题进行探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规制》一文,认为面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内生性风险和外生性风险,建议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

    体系,制定PPP条例并在此基础之上出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细则。在监管理念上,应实现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审慎监管,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老师的《法国PPP纠纷解决机制——在协议合法性与协议安定性之间》一文,围绕法国PPP纠纷解决机制,分别论述了协议缔结阶

    段和协议履行阶段的纠纷解决路径,指出PPP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和运作,必须在协议的合法性与协议的安定性之间探寻恰当的平衡。

    图书目录

    卷*语 司法的逻辑 龙宗智

    对话:

    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张春生 秦前红 张翔

    专论一

    合宪性审查研究

    刘松山: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监督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

    郑贤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属性——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

    邹平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机制创新

    专论二

    基层政权和组织研究

    刘磊:基层政权建设的演变及进路——以政-民关系为视角

    印子:项目制背景下基层政权建设的定位与路径选择

    陈柏峰:乡村江湖、基层政权与“扫黑除恶”

    欧阳静:基层治理中的地方势力

    田先红:村民小组治理:传统与变迁——基于成都平原W村的案例研究

    思想:

    施天涛:公司治理中的宪制主义

    马 岭:从“乡镇长直选”看依法改革之意义

    赵 雷:羞辱、社会规范与法律规制

    陈寒非:归本于黄老:韩非思想的道论渊源

    郭栋:城市流浪乞讨基层行政治理的困境与出路——以符号互动为理论基点

    影像 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掠影 侯欣一

    策略 PPP法治取向的纠结及其选择

    于安 我国PPP的法治走向与新行政法

    梁凤云 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

    张红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规制

    陈天昊 法国PPP纠纷解决机制——在协议合法性与协议安定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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