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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新修订版)
    编号:7895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新修订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年11月
    入库时间:2018-11-4
    定价:4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改革审委会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大司法改革任务。此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审委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及公开机制等内容,条文由原来1条(3款)变为现在4条(10款),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了审委会与专业委员会的关系。为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探索设立了刑事或民事专业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这不仅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此前对审委会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而且理顺了审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即明确专业委员会只属于审委会的会议形式之一,而不是审委会新的组织机构。
    二是科学界定了审委会的职能。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审委会只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由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同时,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我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由审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是完善了审委会的运行机制。理清了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严格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即规定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并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审委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总体要求。此外,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还规定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

    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中,也积极回应了这方面的目标需求。一是严格法官入职程序和条件,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初任法官须经法律遴选委员会专业能力的审核。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二是建立了法官遴选机制,规定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三是加强对法官的履职保障。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办理审查案件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将促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法官有更多的精力专心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确保法官专司裁判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四是明确了法官培训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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