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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拥有三重功能。第一重功能也是司法程序最为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庭审的展开,发现事实与寻找规范的功能。司法程序的第二重功能,是吸收或者平复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不满情绪的功能。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重功能,也就是法律规范所普遍具有的功能,就是为当事人和国民提供行为预期的功能。
然而现实的困境时,司法程序未能完美实现其功能。这既有程序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程序法之外的原因。本书以此为切入点,深入阐述,揭示这一困境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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