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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文丛
    编号:77822
    书名: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文丛
    作者:赵小波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年6月
    入库时间:2018-7-8
    定价:5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共分三个部分(三编)。第一部分为背景编,主要研究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社会历史背景。第二部分为制度编,重点考察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生成和发展,对依托《土壤污染对策法》建立起来的各项法律制度分别展开诠释。第三编为资料编,笔者收集整理并翻译了部分与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历史背景与发展沿革
    第一章日本的土壤污染问题与立法应对
    第一节日本对土壤与土壤污染的界定
    第二节日本土壤污染概况
    第三节土壤污染与日本社会的立法应对
    一、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
    二、修订土壤相关立法与环境标准
    三、城市地区土壤污染专门立法
    第二章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产生与发展沿革
    第一节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方针的形成
    一、经济再生战略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二、规制改革与土壤污染立法转向
    三、PCB废弃物处置对策对土壤污染立法的促进
    四、综合规制改革会议中的土壤污染议题
    五、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对土壤修复立法的推动
    第二节日本环境省的立法努力
    一、设立与修改土壤污染相关环境基准
    二、实施土壤污染调查
    三、召开土壤污染立法讨论会议
    第三节国际社会与国外立法对日本土壤污染立法的影响
    一、OECD对日本土壤污染立法的影响
    二、外国经验对日本土壤污染立法的启发
    (一)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超级基金法》)
    (二)欧盟国家土壤保护立法
    第四节典型地方立法对日本全国性土壤污染立法的影响
    一、日本地方土壤污染立法概述
    二、《秦野市地下水污染防止及净化条例》
    (一)制定背景
    (二)立法目的与规制对象
    (三)土壤污染的调查与净化制度
    (四)责任者的范围
    (五)归责原则
    (六)其他规定
    (七)《条例》的特征
    三、《东京都土壤污染处理基准》
    四、日本地方土壤污染立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一)共同原则
    (二)共同制度
    五、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关联立法
    (一)土壤污染防治关联立法概述
    (二) 《水质污浊防止法》
    (三) 《矿山保安法》
    (四)《农药取缔法》
    (五)《与化学物质审查制造规制相关的法律》
    (六)与费用负担相关的法律
    六、对日本地方土壤污染立法及关联立法的评价
    第三章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结构、内容与特征
    第一节《土壤污染对策法》基本结构
    第二节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基本内容
    一、法的名称
    二、立法目的
    三、土壤污染调查
    四、对特定有害物质的界定
    五、指定区域和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措施
    六、指定调查机关和指定支援法人制度
    七、清除污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特征
    一、一元立法目的之确立
    二、“规制型”立法模式之确立
    三、 彻底的所有者责任归责原则之确立
    四、对科学技术的高度重视
    五、对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思想的贯彻
    第四节《土壤污染对策法》的修改
    一、《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的修改背景
    二、关于修改《土壤污染对策法》的讨论
    三、《土壤污染对策法》的修改要点
    (一)对免除调查义务的限制
    (二)对指定对策区域制度的调整
    (三)土地形质变更申报制度
    (四)增设受污染土壤搬运处置相关的管理规定
    (五)指定调查机关指定程序的更新
    (六)地方行政长官积极的信息收集义务
    (七)部分公共、公益设施设置前的土壤污染调查
    第二部分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第四章土壤污染调查制度(上)
    第一节制度概述
    第二节土壤污染调查的对象
    一、特定有害物质
    (一)特定有害物质的范围
    (二)特定有害物质的分类及其意义
    二、因自然原因导致的土壤污染
    第三节土壤污染调查的分类
    一、自行调查
    (一)自行调查的立法宗旨
    (二)自行调查对象的范围
    二、依行政命令启动的调查
    (一)因大规模土地形质变更启动的调查
    (二)土壤污染有损害人体健康之虞时启动的调查
    (三)依命令启动调查的除外情形
    三、调查义务的暂免
    (一)调查义务暂免的含义
    (二)调查义务暂免的条件
    (三)调查义务暂免地位的继承和取消
    四、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报告义务
    (一)报告的内容
    (二)报告的形式与内容
    (三)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承担土壤污染调查义务的主体
    一、土壤污染调查义务主体概述
    二、土地所有人
    (一)继承人
    (二)共有人
    三、管理人或者占有人
    (一)土地的承租人
    (二)土地抵押权人或让渡担保权人
    (三)破产管理人
    (四)母公司
    (五)公司分立后的新设公司
    (六)不动产信托管理人
    四、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情形
    第五章土壤污染调查制度(下)
    第一节指定区域制度
    一、制度背景与宗旨
    二、 对策措施区域的指定
    (一)对策措施区域的界定
    (二)对策措施区域的指定要件
    (三)指定的公示
    (四)指定对策措施区域的法律效力
    三、土地形质变更需申报的区域的指定
    (一)制度概述
    (二)指定要件
    (三)指定区域内土地形质变更的申请
    四、依申请的指定
    (一)制度概述
    (二)申请要件
    (三)法律后果
    第二节土壤污染调查的方法
    一、指定调查机关制度
    (一)指定调查机关资格的取得
    (二)指定调查机关资格的取消
    (三)对指定调查机关的援助
    二、对调查对象土地土壤污染状况的把握
    (一)土地履历信息的收集
    (二)采样的对象
    (三)采样的方法
    (四)土壤污染调查程序的简化
    (五)对采样结果的评价
    第三节土壤污染调查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一、土壤污染调查的通知
    二、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命令
    三、进入检查
    四、行政代执行
    第六章土壤污染清除制度
    第一节土壤污染清除义务的基础
    第二节土壤污染清除责任的主体
    一、土地所有者
    (一)土地所有者污染清除责任的基础
    (二)因实现担保权而暂时成为土地所有人的主体
    二、污染原因人
    (一)污染原因人的责任基础
    (二)污染原因人的行为
    (三)确定污染原因人的方法
    (四)多个污染原因人状态下土壤污染责任的划分
    第三节土壤污染清除措施
    一、污染清除措施的指示
    (一)指示事项
    (二)确立指示措施内容的原则
    (三)实施指示措施的原则
    二、实施指示措施的技术标准
    (一)确立指示措施技术基准的指导思想
    (二)指示措施的种类和实施方法
    第四节土壤污染清除措施的效力
    一、对策措施区域的解除
    二、污染清除措施效果的维持
    三、向污染原因人追偿整治费用
    (一)求偿条款的立法意旨
    (二)求偿的除外情形
    (三)求偿的时效
    (四)对求偿条款的评价
    第七章指定支援法人制度
    第一节指定支援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指定支援法人的义务
    一、交付补助的义务
    二、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义务
    三、环境知识普及和教育业务
    四、其他义务
    第三节援助基金制度
    一、援助基金制度概述
    二、援助基金制度的内容
    (一)基金的目的
    (二)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三)基金的发放条件
    (四)对基金制度的评价
    第八章受污染土壤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节受污染土壤处置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受污染土壤的移出规则
    一、受污染土壤的移出
    二、移出土壤的申报制度
    第二节受污染土壤的搬运规则
    一、搬运规则概述
    二、违反搬运基准的救济和处罚
    第三节受污染土壤的委托处理
    一、委托处理及其例外
    二、未实行委托运输的处理
    第四节受污染土壤处理业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
    二、受污染土壤处理业入行许可
    (一)对受污染土壤处置设施的界定
    (二)受污染土壤处理设施的设立申请
    (三)受污染土壤处理设施的设立标准
    (四)受污染土壤处理从业人员条件
    (五)许可的取消
    三、受污染土壤处理业从业人的义务
    (一)依法处理受污染土壤的义务
    (二)禁止转委托
    (三)受污染土壤处理记录备案
    (四)事故通报
    (五)许可变更申请
    (六)禁止出借资质
    (七)取消许可时的危害防止措施
    第五节受污染土壤管理票制度
    一、制度概述
    二、管理票的格式与内容
    三、与管理票相关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受污染土壤移出人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义务
    (三)法律责任
    (四)受污染土壤管理票制度的意义
    第九章日本放射性污染土壤管理制度
    第一节福岛核事故与日本放射性污染废弃物处置
    第二节立法背景与法的结构
    第三节立法目的与概念界定
    第四节放射性污染废弃物处置基本法律制度
    一、法律责任主体
    二、费用负担原则
    三、放射性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置基本方针的拟定
    四、放射性废弃物处置核心法律制度
    (一)放射性污染废弃物监测制度
    (二) “污染废弃物对策区”指定制度
    (三)“污染清除特别区域”指定制度
    (四)污染状况重点调查区域指定制度
    (五)受污染土壤的保管制度
    (六)其他关联制度
    第五节对日本放射性污染废弃物处置法律制度的评价
    第十章《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的影响
    第一节对土壤污染调查的影响
    第二节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
    一、对不动产价格鉴定基准的影响
    二、对土地交易法律关系的影响
    第三节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
    第四节对环境司法的影响
    一、买卖合同相关司法判决例:土地开发公社甲诉(株)氟产品公司乙案
    (一)案情简介
    (二)判决要旨
    (三)案件评析
    二、租赁合同相关司法判决例:(株)ウェストロージャパン诉(株)朝日电化案
    (一)案情简介
    (二)判决要旨
    (三)案件评析
    三、侵权行为相关司法判决例:工业企业诉群马县知事案
    (一)案情简介
    (二)判决要旨
    (三)案件评析
    四、行政行为相关司法判决例:(株)三菱瓦斯化学诉东京都案
    (一)案情简介
    (二)判决要旨
    (三)案件评析
    第三部分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译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
    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上指定调查机关及指定支援法人相关的省令》
    日本《关于受污染土壤处理业的省令》
    日本《处理2011年3月11日发生的东北地区太平洋海上大地震
    引发的核电站事故所致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之特别措施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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