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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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