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罪的刑法规制中,却长期存在着量刑结果轻重失序,罪刑失衡的问题。为实现受贿罪罪刑均衡目的,一方面,需通过研究受贿罪的罪量构成要素(在受贿罪中,犯罪的核心事实就是权钱交易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认识到“罪量”评价的多维性所导致的对比失距,有必要将多维存在的“罪量”投射到一维的“刑量”上,通过刑量这一评价工具,完成对受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刑法评价。基于实现受贿罪罪刑均衡这一目的,本书的研究路径始于罪量构成要素分析,最终落实于制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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