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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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