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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鹿特丹规则
    编号:70320
    书名:2008年鹿特丹规则
    作者:(瑞士)亚历山大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6年7月
    入库时间:2016-10-8
    定价:69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体例分成十九章,由参加过联合国UNCITRAL运输法草案会议讨论的各国海商法著名学者共同编写,对公约内容及其背景进行详细而系统的阐释和解读,帮助中国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鹿特丹规则条文内容。

    图书目录

    "目录
    引言
    1统一运输法的现代路径
    2公约的体系框架
    3《鹿特丹规则》和现有法律体系
    3.1一般规定
    3.2订约承运人
    3.3履行海上运输的分承运人
    3.4其他海运履约方:码头经营人、装卸公司和其他港口企业
    3.5其他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
    3.6托运人
    3.7买方
    3.8收货人
    3.9保赔协会
    3.10货物保险人
    3.11银行
    第一章总则
    1.1概述
    1.2第1条定义条款
    1.3第2条本公约的解释
    1.4第3条形式要求
    1.5第4条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
    2.1概述
    2.2第5条一般适用范围
    2.2.1条文概述
    2.2.2合同方式:“运输合同”
    2.2.3地理上的要求
    2.2.4国籍——一个不相干的因素
    2.3第6条特定除外情形
    2.3.1条文概述
    2.3.2租船合同的排除
    2.3.3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的定义
    2.4第7条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第三章电子运输记录
    3.1概述
    3.2定义
    3.2.1第1条第17项:电子通信
    3.2.2第1条第18项:电子运输记录
    3.2.3第1条第19项: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2.4第1条第21项: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2.5第1条第22项: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3第8条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3.3.1本条款目的
    3.3.2制定可转让电子运输单证面临的法律挑战
    3.4第9条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3.4.1本条款目的
    3.4.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色
    3.4.3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适用的程序
    3.5贵州163第10条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3.5.1本条款目的
    3.5.2多份正本单证
    第四章承运人的义务
    4.1概述
    4.2第11条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4.3第12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3.1第12条第1款:管货之下的责任期间
    4.3.2第12条第2款:将货物交付给当局
    4.3.3第12条第3款:接收时间和交付时间的合同界定
    4.4第13条具体义务
    4.4.1第13条第1款:照料货物的义务
    4.4.2第13条第2款:有关托运人装载和操作的协议(FIO/FIOS)
    4.5第14条适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义务
    4.6第15条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4.7第16条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4.8结论
    第五章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5.1概述
    5.2第17条赔偿责任基础
    5.2.1第17条第1款:初步证据规则
    5.2.2第17条第2款:不存在过错的证明
    5.2.3第17条第3款:具体的免责事项
    5.2.4第17条第4款:托运人的举证责任
    5.2.5第17条第5款:不适航和合理谨慎
    5.2.6第17条第6款:责任分配及共同发生的原因
    5.3第18条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5.3.1替代责任原则
    5.3.2第18条(a)项:对任何履约方的责任
    5.3.3第18条(b)项:对船长和船员的责任
    5.3.4第18条(c)项:对雇员的责任
    5.3.5第18条(d)项:对任何其他人的责任
    5.4第19条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5.4.1概述
    5.4.2第19条第1款:责任基础和抗辩事项
    5.4.3第19条第2款:合同承运人作出的特殊协议
    5.4.4第19条第3款:替代责任——海运履约承运人
    5.4.5第19条第4款:船长、船员和雇员的责任
    5.5第20条连带赔偿责任
    5.6第21条迟延
    5.7第22条赔偿额的计算
    5.7.1第22条第1款:到达目的地完好市场价值
    5.7.2第22条第2款:计算
    5.7.3第22条第3款:限制赔偿责任的价值
    5.8第23条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
    5.8.1第23条第1款:发生损坏或灭失时的通知
    5.8.2第23条第2款:未及时发出通知
    5.8.3第23条第3款:联合检验
    5.8.4第23条第4款:迟延交付的通知
    5.8.5第23条第5款:通知送达方
    5.8.6第23条第6款:便利取证的义务
    第六章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6.1概述
    6.2第24条绕航
    6.2.1一般规定
    6.2.2《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有关绕航的规定
    6.2.3《鹿特丹规则》关于绕航的规定
    6.2.4国内法关于绕航的规定
    6.3第25条船舶上的舱面货
    6.3.1概述
    6.3.2舱面货运输中承运人的权利
    6.3.3承运人对舱面货的责任
    6.3.4舱面运输货物的协议以及第三方获得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记录的法律地位
    6.3.5舱面货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UCP600)
    6.4第26条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6.4.1第26条的宗旨
    6.4.2第26条的网状责任制
    第七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7.1概述
    7.2第27条交付运输
    7.2.1备妥待运
    7.2.2在F.I.O和F.I.O.S条款下货物的操作、装卸和积载
    7.2.3迟延交付待装货物
    7.3第28条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7.4第29条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7.5第30条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7.6第31条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7.7第32条危险货物的特别规则
    7.8第33条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7.9第34条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第八章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8.1概述
    8.2第35条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8.2.1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义务
    8.2.2谁有权主张一份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
    8.3第36条合同事项
    8.3.1简介
    8.3.2第36条第1款: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
    8.3.3第36条第2款:承运人自己的信息、行为或者意见
    8.3.4第36条第3款:其他信息
    8.4第37条承运人的识别
    8.4.1简介
    8.4.2通过合同事项中载明的名称识别承运人
    8.4.3合同事项中没有载明承运人名称
    8.5第38条签名
    8.5.1运输单证上的签名
    8.5.2电子运输单证上的电子签名
    8.6第39条合同事项不完备
    8.6.1第39条第1款:一般规定
    8.6.2第39条第2款和第3款:缺项规则
    8.7第40条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做出保留
    8.7.1简介
    8.7.2承运人应当保留信息的情形
    8.7.3承运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非集装箱货物
    8.7.4承运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集装箱货物
    8.7.5保留条款的作用
    8.8第41条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8.8.1简介
    8.8.2合同双方之间的证据效力
    8.8.3承运人和第三方之间的证据效力
    8.9第42条“预付运费”
    8.9.1“预付运费”声明的效力
    8.9.2缺少“运费预付”声明的后果
    第九章货物交付
    9.1概述
    9.1.1《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货物交付
    9.1.2《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9.1.3定义
    9.1.4租船合同
    9.2第43条接受交货的义务
    9.3第44条确认收到货物的义务
    9.4第45条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9.4.1序言
    9.4.2(a)项内容
    9.4.3(b)项内容
    9.4.4(c)项内容
    9.4.5(d)项内容
    9.5第46条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9.5.1序言
    9.5.2(a)项内容
    9.5.3(b)项内容
    9.5.4(c)项内容
    9.6第47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9.6.1第1款
    9.6.2第2款
    9.6.3“合理努力”的标准
    9.6.4应对第45条至第47条复杂性的救济方法
    9.7第48条货物仍未交付
    9.7.1简介
    9.7.2第1款
    9.7.3第2款
    9.7.4第3款
    9.7.5第4款
    9.7.6第5款
    9.8第49条货物留置
    第十章控制方的权利
    10.1概述
    10.2第50条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0.2.1控制权的内容
    10.2.2控制权的消灭
    10.3第51条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10.3.1识别“控制方”的标准
    10.3.2“控制方”地位的转让
    10.4第52条承运人执行指示
    10.4.1对控制权的限制
    10.4.2控制方因行使控制权而承担的义务
    10.4.3承运人的责任
    10.5第53条视为交付
    10.6第54条运输合同的变更
    10.7第55条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10.7.1控制方向承运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指示或者文件的义务
    10.7.2控制方的责任:限于可转让运输单证持有人的情形
    10.8第56条协议变更
    第十一章权利转让
    11.1概述
    11.2第57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11.3第58条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赔偿责任限额
    12.1概述
    12.2第59条赔偿责任限额
    12.2.1简介
    12.2.2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
    12.2.3对发生区段不确定货损的处理
    12.2.4“集装箱”的定义
    12.3第60条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12.3.1简介
    12.3.2术语“经济损失”
    12.3.3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12.3.4承运人在不同运输国际公约中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12.3.5托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12.4第61条赔偿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12.4.1简介
    12.4.2术语“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12.4.3术语“或者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
    12.4.4术语“如果索赔人证明”
    12.4.5不同运输公约下承运人责任限制权丧失的规定
    第十三章时效
    13.1概述
    13.2第62条时效期间
    13.2.1简介
    13.2.2第1款
    13.2.3第2款
    13.2.4第3款
    13.3第63条时效的延长
    13.3.1简介
    13.3.2中止或中断
    13.3.3通过宣告延长时效
    13.4第64条追偿诉讼
    13.5第65条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的诉讼
    13.5.1简介
    第十四章管辖权
    14.1概述
    14.2第66条对承运人的诉讼
    14.2.1本章一般范围以及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
    14.2.2连结因素
    14.3第67条法院选择协议
    14.3.1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4.4第68条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
    14.5第69条不另增管辖权地
    14.6第70条扣留以及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14.7第71条诉讼合并和转移
    14.7.1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共同诉讼
    14.7.2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提起声明诉讼下货物索赔方的保护
    14.8第72条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14.9第73条承认和执行
    14.10第74条第十四章的适用
    第十五章仲裁
    15.1概述
    15.2第75条仲裁协议
    15.2.1简介
    15.2.2批量合同的例外
    15.2.3批量合同仲裁地对根据批量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记录的第三方持有人的扩大适用
    15.3第76条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15.4第77条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15.5第78条第十五章的适用
    第十六章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16.1概述
    16.2第79条一般规定
    16.3第80条批量合同的特殊规则
    16.3.1产生背景
    16.3.2第1款
    16.3.3第2款
    16.3.4第3款
    16.3.5第4款
    16.3.6第5款
    16.3.7第6款
    16.3.8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16.4第81条对活动物和其他货物的特殊规则
    第十七章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17.1概述
    17.2第82条管辖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7.3第83条赔偿责任总限制
    17.4第84条共同海损
    17.5第85条旅客和行李
    17.6第86条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十八章最后条款
    18.1概述
    18.2第87条保存人
    18.3第88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8.4第89条退出其他公约
    18.5第90条保留
    18.6第91条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18.7第92条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18.8第93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18.9第94条生效
    18.10第95条修订和修正
    18.11第96条退出本公约
    第十九章结语
    19.1公约的制定
    19.2划时代的事项
    19.3公约制定的方法
    19.4公约的参与者
    附录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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