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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士民法典
    编号:69235
    书名:瑞士民法典
    作者:于海涌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6年6月
    入库时间:2016-7-4
    定价:5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其制度安排、语言风格、起草过程都独具特色,当之无愧地属于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首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规则,承认了法官造法,把人的因素引入司法过程中;《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典中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本书译文翻译自瑞士的正式官方法文版本,截止于2013年7月1日的最新一次修订。
    《瑞士民法典》的翻译前后历经10年,如今在中国民法典编纂如火如荼地进行时,该书终于付梓出版,希望这部优秀的民法典能够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图书目录

    "目录
    序篇
    一、法律适用 第一条
    二、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一般义务第二条
    (二)善意第三条
    (三)法官的裁量权第四条
    三、联邦法和各州法
    (一)民法典和地方惯例第五条
    (二)各州的公法第六条
    四、债法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五、证据
    (一)举据责任第八条
    (二)官方证书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一编人法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节人格权
    一、人格的一般规定
    (一)民事权利的享有第十一条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1.内容第十二条
    2.条件
    (1)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2)成年第十四条
    (3)废除第十五条
    (4)判断能力第十六条
    (三)无行为能力
    1.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2.无判断能力第十八条
    3.有判断能力但被禁止行使民事
    权利的人
    (1)原则第十九条
    (2)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九条a
    (3)未经同意第十九条b
    (4)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权利第十九条c
    (三)之二、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第十九条d
    (四)血亲及姻亲
    1.血亲第二十条
    2.姻亲第二十一条
    (五)原籍权与住所
    1.原籍权第二十二条
    2.住所
    (1)定义第二十三条
    (2)住所的变更或居所地第二十四条
    (3)未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五条
    (4)受禁权性监护之成年人的住所第二十六条
    二、人格的保护
    (一)不得过度限制第二十七条
    (二)防止侵害
    1.原则第二十八条
    2.起诉
    (1)一般情形第二十八条a
    (2)暴力、威胁和骚扰第二十八条b
    3.……第二十八条c至第二十八条f
    4.回应权
    (1)原则第二十八条g
    (2)形式和内容第二十八条h
    (3)程序第二十八条i
    (4)发布方式第二十八条k
    (5)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l
    (三)关于姓名
    1.姓名的保护第二十九条
    2.姓名的变更
    (1)一般情况第三十条
    (2)夫妻一方死亡第三十条a
    三、人格的开始与终止
    (一)出生与死亡第三十一条
    (二)出生和死亡的证明
    1.举证责任第三十二条
    2.证明的方法
    (1)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
    (2)死亡的迹象第三十四条
    (三)失踪宣告
    1.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2.程序第三十六条
    3.申请的失效第三十七条
    4.效力第三十八条
    第二节户籍证书
    一、登记
    (一)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二)申报的义务第四十条
    (三)信息无争议的证明第四十一条
    (四)修改
    1.法官的修改第四十二条
    2.户籍管理机构的修改第四十三条
    (五)信息的保护和信息的披露第四十三条a
    二、组织机构
    (一)户籍登记机构
    1.户籍登记员第四十四条
    2.户籍监管机构第四十五条
    (一)之二、中央数据库第四十五条a
    (二)责任第四十六条
    (三)惩戒措施第四十七条
    三、关于执行的规定
    (一)联邦法第四十八条
    (二)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人格第五十二条
    二、民事权利的享有第五十三条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条件第五十四条
    (二)方式第五十五条
    四、住所第五十六条
    五、人格的灭失
    (一)财产的使用第五十七条
    (二)清算第五十八条
    六、公法和公司法的保留第五十九条
    第二节社团
    一、社团的设立
    (一)团体组织第六十条
    (二)登记第六十一条
    (三)无法人资格的社团第六十二条
    (四)章程与法律的关系第六十三条
    二、组织机构
    (一)社员大会
    1.职能及召集第六十四条
    2.权限第六十五条
    3.决议
    (1)形式第六十六条
    (2)表决权及过半数第六十七条
    (3)表决权的丧失第六十八条
    (二)董事会
    1.一般权利义务第六十九条
    2.账簿第六十九条a
    (三)监事会第六十九条b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社团法人第六十九条c
    三、社员
    (一)入社及退社第七十条
    (二)出资义务第七十一条
    (三)开除第七十二条
    (四)退社和开除的效力第七十三条
    (五)社团目的的维护第七十四条
    (六)社员权利的保护第七十五条
    三之二、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a
    四、解散
    (一)解散的原因
    1.社团决议第七十六条
    2.依照法律第七十七条
    3.根据判决第七十八条
    (二)解散的注销登记第七十九条
    第三节财团
    一、财团的设立
    (一)一般规定第八十条
    (二)形式第八十一条
    (三)继承人和债权人的起诉第八十二条
    二、财团的组织机构
    (一)一般情形第八十三条
    (二)管理账目第八十三条a
    (三)监事会
    1.监督义务和适用的法律第八十三条b
    2.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c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财团第八十三条d
    三、监管第八十四条
    三之二、在资不抵债和无支付能力
    情形下采取的措施第八十四条a
    第八十四条b
    四、财团的变更
    (一)财团组织机构的变更第八十五条
    (二)财团设立目的的变更
    1.根据政府监管部门或财团最高
    机构的要求第八十六条
    2.根据创立者的请求或者创立者
    遗嘱的规定第八十六条a
    (三)财团文件其他内容的变更第八十六条b
    五、家庭财团与宗教财团第八十七条
    六、解散与注销
    (一)由政府主管部门解散第八十八条
    (二)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解散的
    请求和诉讼;注销登记第八十九条
    七、职工救济财团第八十九条a
    第二章之二募集资金
    一、管理不善第八十九条b
    二、政府主管部门第八十九条c
    第二编家庭法
    第一分编夫妻
    第三章结婚
    第一节婚约
    一、婚约第九十条
    二、婚约的解除
    (一)礼品第九十一条
    (二)财务上的分担第九十二条
    (三)时效第九十三条
    第二节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能力第九十四条
    二、禁止结婚
    (一)亲属关系第九十五条
    (二)先前的婚姻第九十六条
    第三节结婚预备程序及婚礼
    一、原则第九十七条
    一之二、滥用有关外国人的规定第九十七条a
    二、结婚预备程序
    (一)申请第九十八条
    (二)结婚预备程序的执行和终结第九十九条
    (三)期限第一百条
    三、婚礼
    (一)地点第一百零一条
    (二)形式第一百零二条
    四、执行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节婚姻之无效
    一、原则第一百零四条
    二、绝对无效
    (一)绝对无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五条
    (二)绝对无效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
    三、相对无效
    (一)相对无效之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二)相对无效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
    四、判决的效力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离婚和分居
    第一节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协议离婚
    (一)完全达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部分达成一致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单方诉讼离婚
    (一)共同生活的中断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节分居
    一、条件和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分居的效力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节离婚的效力
    一、姓氏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夫妻财产制度和继承第一百二十条
    三、家庭住宅第一百二十一条
    四、职业救济金
    (一)未领取之情形
    1.分割第一百二十二条
    2.放弃和否决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已领取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条
    五、离婚后的扶助
    (一)条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二)支付方式第一百二十六条
    (三)定期支付
    1.特殊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2.按指数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
    3.由法官进行的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
    4.法定灭失第一百三十条
    (四)执行
    1.协助收取和先予支付第一百三十一条
    2.通知债务人和提供担保第一百三十二条
    六、对子女的安排
    (一)父母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新事实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五章婚姻的一般效力
    一、共同生活;夫妻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姓氏第一百六十条
    三、原籍权第一百六十一条
    四、共同住所第一百六十二条
    五、家庭的维护
    (一)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二)自主支配的费用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配偶一方的特别贡献第一百六十五条
    六、共同生活的代理第一百六十六条
    七、夫妻的职业和事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八、夫妻的法律行为
    (一)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家庭住房第一百六十九条
    九、告知义务第一百七十条
    十、夫妻共同体的维护
    (一)咨询机构第一百七十一条
    (二)法律规定的措施
    1.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2.在共同生活期间
    (1)金钱上的分摊第一百七十三条
    (2)共同生活代理权的撤销第一百七十四条
    3.共同生活中断
    (1)原因第一百七十五条
    (2)分居的安排第一百七十六条
    4.通知债务人第一百七十七条
    5.处分权的限制第一百七十八条
    6.新事实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第六章夫妻财产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通行的财产制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婚姻协议
    (一)财产制的选择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夫妻双方的行为能力第一百八十三条
    (三)婚姻协议的形式第一百八十四条
    三、夫妻特殊财产制
    (一)根据一方之请求
    1.判决第一百八十五条
    2.……第一百八十六条
    3.撤销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强制执行
    1.破产第一百八十八条
    2.查封
    (1)判决第一百八十九条
    (2)请求第一百九十条
    (3)撤销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根据原财产制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四、债权人的保护第一百九十三条
    五、……第一百九十四条
    六、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七、财产清单第一百九十五条a
    第二节通行的收入分享财产制
    一、财产权
    (一)财产的组成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取得的收入第一百九十七条
    (三)自有财产
    1.法定的自有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
    2.约定的自有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四)证据第二百条
    二、管理、收益和处分第二百零一条
    三、对第三人的债务第二百零二条
    四、夫妻之间的债务第二百零三条
    五、财产制的解除和清算
    (一)解除的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二)收回财产及债务清偿
    1.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2.增值部分的补偿份额第二百零六条
    (三)各方盈余的确定
    1.收入和自有财产的分离第二百零七条
    2.计入收入第二百零八条
    3.收入与自有财产之间的补偿第二百零九条
    4.盈余第二百一十条
    (四)估价
    1.市场价值第二百一十一条
    2.效益价值
    (1)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2)特殊情况第二百一十三条
    (3)评估时间第二百一十四条
    (五)盈余分配
    1.法定的盈余分配第二百一十五条
    2.约定的盈余分配
    (1)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2)离婚、分居、婚姻被宣告
    无效或判决分割财产第二百一十七条
    (六)对分享收入和增值份额的处理
    1.延期支付第二百一十八条
    2.住房和家具第二百一十九条
    3.针对第三人的诉讼第二百二十条
    第三节共有财产制
    一、所有权
    (一)共有财产制的构成第二百二十一条
    (二)共有财产
    1.一般共有财产第二百二十二条
    2.限定共有财产
    (1)收入第二百二十三条
    (2)其他共有财产第二百二十四条
    (三)自有财产第二百二十五条
    (四)证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管理与处分
    (一)共有财产
    1.通常管理第二百二十七条
    2.特别管理第二百二十八条
    3.共有职业和事业的管理第二百二十九条
    4.遗产的放弃和接受第二百三十条
    5.管理责任及管理费用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自有财产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对第三人的债务
    (一)共同债务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个人债务第二百三十四条
    四、夫妻间的债务第二百三十五条
    五、共有财产制的解除及财产清算
    (一)解除时间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归入自有财产第二百三十七条
    (三)共有财产与自有财产之间的补偿第二百三十八条
    (四)增值的份额第二百三十九条
    (五)估价第二百四十条
    (六)财产的分割
    1.一方死亡或采用其他财产制第二百四十一条
    2.其他情形第二百四十二条
    (七)财产分割的方法与程序
    1.自有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
    2.住房和家具第二百四十四条
    3.其他财产第二百四十五条
    4.分割的其他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四节分别财产制
    一、管理、收益和处分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二)证据第二百四十八条
    二、对第三人的债务第二百四十九条
    三、夫妻之间的债务第二百五十条
    四、共有财产的分配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分编父母
    第七章亲子关系的确立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确立亲子关系的一般情况第二百五十二条
    二、……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节亲子关系
    一、亲子关系的推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二、否认亲子关系的推定
    (一)起诉资格第二百五十六条
    (二)否认的方式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第二百五十六条a
    2.子女在婚前或共同生活中断
    期间受孕第二百五十六条b
    (三)起诉的期限第二百五十六条c
    三、推定之间的冲突第二百五十七条
    四、丈夫之父母提起的诉讼第二百五十八条
    五、父亲和母亲的结婚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三节亲子关系的承认与判决
    一、亲子关系的承认
    (一)承认的条件及形式第二百六十条
    (二)因争议而起诉
    1.起诉的资格第二百六十条a
    2.证明的方式第二百六十条b
    3.起诉的期限第二百六十条c
    二、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
    (一)起诉资格第二百六十一条
    (二)亲子关系的推定第二百六十二条
    (三)起诉的期限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四节收养
    一、未成年人的收养
    (一)一般条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共同收养第二百六十四条a
    (三)单独收养第二百六十四条b
    (四)被收养子女的年龄及本人的同
    意第二百六十五条
    (五)生父母的同意
    1.同意的形式第二百六十五条a
    2.同意的时间第二百六十五条b
    3.同意的相关规定
    (1)条件第二百六十五条c
    (2)决定第二百六十五条d
    二、成年人的收养第二百六十六条
    三、收养的效力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
    (二)原籍权第二百六十七条a
    四、收养的程序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
    (二)调查第二百六十八条a
    四之二、收养的保密第二百六十八条b
    四之三、生父母的身份信息第二百六十八条c
    五、收养无效之诉
    (一)原因
    1.未获同意第二百六十九条
    2.其他瑕疵第二百六十九条a
    (二)提起收养无效之诉的期限第二百六十九条b
    六、收养中介活动第二百六十九条c
    第八章亲子关系的效力
    第一节父母与子女的共同生活
    一、姓氏
    (一)已婚父母的子女第二百七十条
    (二)未婚父母的子女第二百七十条a
    (三)子女的同意第二百七十条b
    二、原籍权第二百七十一条
    三、相互义务第二百七十二条
    四、探视
    (一)父母和子女
    1.探视的原则第二百七十三条
    2.探视的限制第二百七十四条
    (二)第三人的探视第二百七十四条a
    (三)主管机构与管辖权第二百七十五条
    五、信息权第二百七十五条a
    第二节父母的抚养义务
    一、内容及范围第二百七十六条
    二、抚养义务之期限第二百七十七条
    三、已婚的父母第二百七十八条
    四、因抚养而提起的诉讼
    (一)起诉的资格第二百七十九条
    (二)和(三)……第二百八十条至第二百八十四条
    (四)抚养费的范围第二百八十五条
    (五)新情况第二百八十六条
    五、抚养义务的协议
    (一)周期性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条
    (二)一次性补偿第二百八十八条
    六、抚养费的支付
    (一)债权人第二百八十九条
    (二)抚养费的执行
    1.适当的协助第二百九十条
    2.通知债务人第二百九十一条
    (三)抚养费的担保第二百九十二条
    七、公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八、寄养父母第二百九十四条
    九、未婚母亲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三节亲权
    一、要件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
    (二)已婚的生父母第二百九十七条
    (三)未婚的生父母
    1.一般情况第二百九十八条
    2.亲权的共同行使第二百九十八条a
    (四)继父母第二百九十九条
    (五)寄养的父母第三百条
    二、内容
    (一)一般规定第三百零一条
    (二)教育第三百零二条
    (三)宗教教育第三百零三条
    (四)父母的代理权
    1.对第三人
    (1)一般规定第三百零四条
    (2)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三百零五条
    2.对家庭第三百零六条
    三、子女的保护
    (一)保护的措施第三百零七条
    (二)监护人
    1.一般规定第三百零八条
    2.亲子关系的确定第三百零九条
    (三)父母看护权利的撤销第三百一十条
    (四)亲权的撤销
    1.依职权撤销第三百一十一条
    2.父母同意的撤销第三百一十二条
    (五)新事实第三百一十三条
    (六)保护的程序
    1.一般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
    2.听取子女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四条a
    3.子女的代表第三百一十四条a之二
    4.安置在封闭机构或精神病院第三百一十四条b
    (七)管辖与主管
    1.一般情况第三百一十五条
    2.婚姻诉讼程序
    (1)法官的权限第三百一十五条a
    (2)司法措施的变更第三百一十五条b
    (八)寄养子女的监管第三百一十六条
    (九)青少年保护方面的合作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四节子女的财产
    一、子女财产的管理第三百一十八条
    二、财产收益的使用第三百一十九条
    三、子女财产的提取第三百二十条
    四、可自由处分的财产
    (一)赠予的财产第三百二十一条
    (二)特留份第三百二十二条
    (三)劳动所得及职业资金第三百二十三条
    五、子女财产的保护
    (一)保护措施第三百二十四条
    (二)管理权的撤销第三百二十五条
    六、管理权的终止
    (一)归还子女第三百二十六条
    (二)义务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五节受监护的未成年人
    一、原则第三百二十七条a
    二、法律地位
    (一)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三百二十七条b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律地位第三百二十七条c
    第九章家庭
    第一节供养义务
    一、义务人第三百二十八条
    二、供养请求第三百二十九条
    三、被遗弃子女的供养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节家长权
    一、取得家长权的条件第三百三十一条
    二、家长权的效力
    (一)家庭内部秩序第三百三十二条
    (二)家长的义务第三百三十三条
    (三)子女及孙子女的请求权
    1.条件第三百三十四条
    2.请求权的提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二
    第三节家庭财产
    一、家庭基金第三百三十五条
    二、不可分割的共有家产
    (一)设定
    1.设定的条件第三百三十六条
    2.设定的形式第三百三十七条
    (二)设定的期限第三百三十八条
    (三)设定的效力
    1.共有财产的利用第三百三十九条
    2.管理和代表
    (1)一般规定第三百四十条
    (2)共有财产管理人的权限第三百四十一条
    3.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第三百四十二条
    (四)终止
    1.终止的原因第三百四十三条
    2.通知、无清偿能力或结婚第三百四十四条
    3.死亡第三百四十五条
    4.分割第三百四十六条
    (五)共有财产的盈利分配
    1.条件第三百四十七条
    2.经营权的撤销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三分编成年人的保护
    第十章自己预定的措施和依法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节自己预定的措施
    第一分节丧失判断能力之前的委托
    一、原则第三百六十条
    二、委托的设立和撤销
    (一)委托的设立第三百六十一条
    (二)委托的撤销第三百六十二条
    三、委托效力的确认和委托的接受第三百六十三条
    四、委托的解释和补充第三百六十四条
    五、委托的执行第三百六十五条
    六、酬金和费用第三百六十六条
    七、受托的撤销第三百六十七条
    八、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第三百六十八条
    九、判断能力的恢复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二分节患者预先做出的指示
    一、原则第三百七十条
    二、设立和撤销第三百七十一条
    三、突然失去判断能力第三百七十二条
    四、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二节对无判断能力人应适用的措施
    第一分节由配偶或登记同性伴侣代理
    一、代理权的条件和范围第三百七十四条
    二、代理权的行使第三百七十五条
    三、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二分节医疗事务的代理人
    一、治疗方案第三百七十七条
    二、代理第三百七十八条
    三、紧急情况第三百七十九条
    四、精神障碍的治疗第三百八十条
    五、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第三百八十一条
    第三分节居住在社会扶助院的人
    一、扶助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限制行动自由的措施
    (一)条件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决定书和告知义务第三百八十四条
    (三)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第三百八十五条
    三、人格的保护第三百八十六条
    四、对扶助院的监管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十一章主管机构采取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原则
    一、目的第三百八十八条
    二、辅从性和妥当性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二节监护制度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一、成年人监护的条件第三百九十条
    二、成年人监护的任务第三百九十一条
    三、成年人监护的撤销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分节成年人监护的类型
    一、辅助性监护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代理性监护
    (一)一般情形第三百九十四条
    (二)财产的管理第三百九十五条
    三、合作性监护第三百九十六条
    四、多种监护的组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五、禁权性监护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三分节成年人监护的终止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四分节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任命
    (一)一般条件第四百条
    (二)被监护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第四百零一条
    (三)数个监护人第四百零二条
    二、妨碍和利益冲突第四百零三条
    三、报酬和费用第四百零四条
    第五分节成年人监护的执行
    一、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第四百零五条
    二、和被监护人的关系第四百零六条
    三、被监护人的自立第四百零七条
    四、财产管理
    (一)任务第四百零八条
    (二)可支配的金额第四百零九条
    (三)财产账目第四百一十条
    五、监护行为的报告第四百一十一条
    六、特别事务第四百一十二条
    七、谨慎义务和保密义务第四百一十三条
    八、新事实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六分节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协助
    一、对账目和报告的审查第四百一十五条
    二、须征得成年人保护机构同意的行为
    (一)法定情形第四百一十六条
    (二)酌定情形第四百一十七条
    (三)未经同意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七分节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介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第八分节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第四百二十条
    第九分节监护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第四百二十一条
    二、因解除而终止
    (一)根据监护人的请求第四百二十二条
    (二)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三条
    三、临时监护第四百二十四条
    四、最终报告和账目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三节扶助安置
    一、扶助措施
    (一)安置和治疗第四百二十六条
    (二)自愿进入第四百二十七条
    二、安置及解除的主管权
    (一)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四百二十八条
    (二)医生
    1.权限第四百二十九条
    2.程序第四百三十条
    三、定期审核第四百三十一条
    四、信赖的人第四百三十二条
    五、精神障碍的治疗
    (一)治疗方案第四百三十三条
    (二)没有同意的治疗第四百三十四条
    (三)紧急情况第四百三十五条
    (四)离开扶助机构前的面谈第四百三十六条
    (五)州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六)限制行动自由的措施第四百三十八条
    (七)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百三十九条
    第十二章成年人保护的机制
    第一节保护机构和管理权限
    一、成年人保护机构第四百四十条
    二、监管部门第四百四十一条
    三、地域管辖第四百四十二条
    第二节保护成年人的程序
    第一分节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保护程序
    一、通知的权利义务第四百四十三条
    二、对主管权限的审核第四百四十四条
    三、临时措施第四百四十五条
    四、程序规则第四百四十六条
    五、听取意见第四百四十七条
    六、合作义务和行政协助第四百四十八条
    七、机构内的专家鉴定第四百四十九条
    八、代理人第四百四十九条a
    九、查询资料第四百四十九条b
    十、通知义务第四百四十九条c
    第二分节法院的保护程序
    一、诉讼标的和诉讼资格第四百五十条
    二、诉讼理由第四百五十条a
    三、起诉的期限第四百五十条b
    四、暂停执行的效力第四百五十条c
    五、初审法院的查问;重新决定第四百五十条d
    六、扶助安置的特殊规定第四百五十条e
    第三分节通用的规定
    第四百五十条f
    第四分节执行
    第四百五十条g
    第三节对第三人的效力与协作义务
    一、秘密和信息第四百五十一条
    二、保护措施对第三人的效力第四百五十二条
    三、协作义务第四百五十三条
    第四节法律责任
    一、原则第四百五十四条
    二、时效第四百五十五条
    三、按照委托确定的责任第四百五十六条
    第三编继承法
    第一分编继承人
    第十三章法定继承
    一、血亲
    (一)直系卑亲属第四百五十七条
    (二)父母第四百五十八条
    (三)祖父母第四百五十九条
    (四)最后的继承人第四百六十条
    第四百六十一条
    二、生存的配偶和登记的同性伴侣第四百六十二条
    第四百六十三条至第四百六十四条
    三、……第四百六十五条
    四、州和市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十四章遗嘱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能力
    一、遗嘱第四百六十七条
    二、继承协议第四百六十八条
    三、无效的处分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节可处分的财产
    一、可处分的财产
    (一)范围第四百七十条
    (二)特留份第四百七十一条
    (三)……第四百七十二条
    (四)向生存配偶的赠与第四百七十三条
    (五)可处分财产的计算
    1.债务的扣除第四百七十四条
    2.生前赠与第四百七十五条
    3.死者的保险第四百七十六条
    二、继承权的剥夺
    (一)剥夺的原因第四百七十七条
    (二)剥夺的效力第四百七十八条
    (三)举证责任第四百七十九条
    (四)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资不抵债第四百八十条
    第三节处分方式
    一、一般情形第四百八十一条
    二、费用和条件第四百八十二条
    三、继承人的指定第四百八十三条
    四、遗赠
    (一)遗赠的内容第四百八十四条
    (二)交付第四百八十五条
    (三)遗赠与遗产的关系第四百八十六条
    五、普通的替代继承第四百八十七条
    六、委托的替代继承
    (一)指定的后继承人第四百八十八条
    (二)替代继承的开始第四百八十九条
    (三)担保第四百九十条
    (四)交付的效力
    1.有交付义务的先继承人第四百九十一条
    2.指定的后继承人第四百九十二条
    (五)无判断能力的直系卑亲属第四百九十二条a
    七、基金第四百九十三条
    八、继承协议
    (一)继承人的指定和遗赠第四百九十四条
    (二)放弃继承权的协议
    1.意义第四百九十五条
    2.协议的依法失效第四百九十六条
    3.债权人的权利第四百九十七条
    第四节死因处分的形式
    一、遗嘱
    (一)遗嘱的形式
    1.一般规定第四百九十八条
    2.公证遗嘱
    (1)文书的制作第四百九十九条
    (2)公职人员的协作第五百条
    (3)证人的协作第五百零一条
    (4)未经立遗嘱人审阅或签名
    的遗嘱第五百零二条
    (5)协作公证遗嘱的人第五百零三条
    (6)公证遗嘱的保管第五百零四条
    3.自书遗嘱第五百零五条
    4.口述遗嘱
    (1)最后处分第五百零六条
    (2)后续措施第五百零七条
    (3)遗嘱的失效第五百零八条
    (二)撤销和销毁
    1.遗嘱的撤销第五百零九条
    2.遗嘱的销毁第五百一十条
    3.后设立的遗嘱文书第五百一十一条
    二、继承协议
    (一)形式第五百一十二条
    (二)解除和废除
    1.生前解除和废除
    (1)通过协议或遗嘱第五百一十三条
    (2)因不履行协议第五百一十四条
    2.处分人死亡在后第五百一十五条
    三、自由处分份额的减少第五百一十六条
    第五节遗嘱执行人
    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第五百一十七条
    二、权利范围第五百一十八条
    第六节死因处分的无效及扣减
    一、无效之诉
    (一)无处分能力,违反法律或道德
    的处分第五百一十九条
    (二)形式上的瑕疵
    1.一般规定第五百二十条
    2.自书遗嘱第五百二十条a
    (三)无效之诉的时效第五百二十一条
    二、扣减之诉
    (一)扣减之诉的条件
    1.一般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
    2.对特留份继承人的赠与第五百二十三条
    3.继承人的债权人之权利第五百二十四条
    (二)扣减之诉的效力
    1.一般规定第五百二十五条
    2.特定物的遗赠第五百二十六条
    3.生前赠与
    (1)扣减之情形第五百二十七条
    (2)返还第五百二十八条
    4.死亡保险金第五百二十九条
    5.用益权及定期金的赠与第五百三十条
    6.替代继承第五百三十一条
    (三)扣减的顺序第五百三十二条
    (四)扣减之诉的时效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七节继承协议之诉
    一、生前移交财产第五百三十四条
    二、扣减和返还
    (一)扣减第五百三十五条
    (二)返还第五百三十六条
    第二分编继承
    第十五章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事由第五百三十七条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第五百三十八条
    三、继承人的要件
    (一)能力
    1.权利能力第五百三十九条
    2.继承资格的丧失
    (1)丧失之原因第五百四十条
    (2)对直系卑亲属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一条
    (二)继承开始时尚生存
    1.继承人第五百四十二条
    2.受赠人第五百四十三条
    3.胎儿第五百四十四条
    4.替代继承第五百四十五条
    四、宣告失踪
    (一)对失踪人的继承
    1.判决许可占有和担保第五百四十六条
    2.返还第五百四十七条
    (二)失踪人的继承权利第五百四十八条
    (三)两种情形的关联第五百四十九条
    (四)法定程序第五百五十条
    第十六章继承的效力
    第一节保全措施
    一、一般规定第五百五十一条
    二、遗产的封存第五百五十二条
    三、遗产的清单第五百五十三条
    四、按规定管理遗产
    (一)一般规定第五百五十四条
    (二)继承人不明第五百五十五条
    五、遗嘱的开启
    (一)呈交义务第五百五十六条
    (二)遗嘱的开启第五百五十七条
    (三)通知权利人第五百五十八条
    (四)遗产的交付第五百五十九条
    第二节遗产的取得
    一、遗产的取得
    (一)继承人第五百六十条
    (二)(废除)第五百六十一条
    (三)受赠人
    1.遗赠的取得第五百六十二条
    2.遗赠的标的第五百六十三条
    3.债权人的权利第五百六十四条
    4.扣减第五百六十五条
    二、拒绝继承
    (一)拒绝的声明
    1.拒绝的权利第五百六十六条
    2.拒绝的期限
    (1)一般规定第五百六十七条
    (2)制作遗产清单情形第五百六十八条
    3.拒绝权的转移第五百六十九条
    4.拒绝的形式第五百七十条
    (二)拒绝权的失效第五百七十一条
    (三)共同继承人之一拒绝第五百七十二条
    (四)所有最先顺位法定继承人拒绝继承
    1.一般规定第五百七十三条
    2.尚生存配偶的权利第五百七十四条
    3.拒绝继承而使后顺位继承人
    获利第五百七十五条
    (五)拒绝期限的延长第五百七十六条
    (六)遗赠的拒绝第五百七十七条
    (七)债权人的保护第五百七十八条
    (八)拒绝继承的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三节遗产清单
    一、制作遗产清单的条件第五百八十条
    二、制作程序
    (一)遗产清单第五百八十一条
    (二)公示催告第五百八十二条
    (三)对债权和债务的清查第五百八十三条
    (四)清查的结果第五百八十四条
    三、制作遗产清单期间继承人的地位
    (一)遗产的管理第五百八十五条
    (二)执行和诉讼;时效第五百八十六条
    四、遗产清单的效力
    (一)意思表示的期限第五百八十七条
    (二)继承人的声明第五百八十八条
    (三)接受遗产清单继承的效力
    1.根据清单承担义务第五百八十九条
    2.财产清单之外的责任第五百九十条
    五、对保证债务的责任第五百九十一条
    六、州或市镇取得遗产第五百九十二条
    第四节法定清算
    一、清算的条件
    (一)根据继承人的请求第五百九十三条
    (二)根据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请求第五百九十四条
    二、法定清算的程序
    (一)管理第五百九十五条
    (二)一般清算方式第五百九十六条
    (三)按破产规则进行清算第五百九十七条
    第五节返还遗产之诉
    一、诉讼要件第五百九十八条
    二、诉讼的效力第五百九十九条
    三、诉讼时效第六百条
    四、受遗赠人的返还遗产之诉第六百零一条
    第十七章遗产的分割
    第一节分割前的继承人团体
    一、继承的效力
    (一)继承人团体第六百零二条
    (二)继承人的责任第六百零三条
    二、请求分割遗产第六百零四条
    三、分割的推迟第六百零五条
    四、共同生活者的权利第六百零六条
    第二节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一般规定第六百零七条
    二、遗产分割的规则
    (一)被继承人的处分第六百零八条
    (二)主管机构的协作第六百零九条
    三、遗产分割的方法
    (一)继承人的权利平等第六百一十条
    (二)份额的构成第六百一十一条
    (三)某些遗产的分配及出售第六百一十二条
    (四)生存配偶分得住房和家具第六百一十二条a
    四、特定物品的分割规则
    (一)不得分离的物品及家族文件第六百一十三条
    (一)之二、农业财产第六百一十三条a
    (二)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债权第六百一十四条
    (三)设定担保之遗产第六百一十五条
    (废除)第六百一十六条
    (四)不动产
    1.折价
    (1)价格的计算第六百一十七条
    (2)估价程序第六百一十八条
    (五)农场和农用不动产第六百一十九条
    第六百二十条至第六百二十五条
    第三节补偿
    一、补偿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
    二、无继承资格或拒绝继承时的补偿第六百二十七条
    三、补偿之要件
    (一)实物或作价第六百二十八条
    (二)赠与超过应继份额第六百二十九条
    (三)补偿的计算方法第六百三十条
    四、教育费用第六百三十一条
    五、日常馈赠第六百三十二条
    第六百三十三条
    第四节分割终结及其效力
    一、分割终结
    (一)分割协议第六百三十四条
    (二)继承份额的协议第六百三十五条
    (三)继承开始前缔结贵州163的协议第六百三十六条
    二、共同继承人之间的担保
    (一)担保义务第六百三十七条
    (二)分割协议的撤销第六百三十八条
    三、对第三人的责任
    (一)连带责任第六百三十九条
    (二)继承人之间的追偿第六百四十条
    第四编物权法
    第一分编所有权
    第十八章总则
    一、所有权的内容
    (一)一般情况第六百四十一条
    (二)动物第六百四十一条a
    二、所有权的范围
    (一)组成部分第六百四十二条
    (二)天然孳息第六百四十三条
    (三)从物
    1.定义第六百四十四条
    2.例外第六百四十五条
    三、数个所有权人
    (一)按份共有
    1.共有人之间的关系第六百四十六条
    2.使用和管理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
    3.日常管理行为第六百四十七条a
    4.重大的管理行为第六百四十七条b
    5.工程事务
    (1)必要的工程第六百四十七条c
    (2)有益的工程第六百四十七条d
    (3)为美观和方便的工程第六百四十七条e
    6.对物的处分第六百四十八条
    7.费用及支出的分担第六百四十九条
    8.约束力;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备注第六百四十九条a
    9.开除出共同关系
    (1)共有人第六百四十九条b
    (2)其他权利人第六百四十九条c
    10.共有关系的终止
    (1)分割请求权第六百五十条
    (2)分割方式第六百五十一条
    (3)家养动物第六百五十一条a
    (二)共同共有
    1.情形第六百五十二条
    2.效力第六百五十三条
    3.终止第六百五十四条
    (三)农场和农用不动产的共有第六百五十四条a
    第十九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标的物的取得及丧失
    一、标的物
    (一)不动产第六百五十五条
    (二)从属不动产的所有权第六百五十五条a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一)登记第六百五十六条
    (二)取得方式
    1.让与第六百五十七条
    2.先占第六百五十八条
    3.新生土地第六百五十九条
    4.滑坡
    (1)一般规定第六百六十条
    (2)持续滑坡第六百六十条a
    (3)重新勘界第六百六十条b
    5.取得时效
    (1)普通时效第六百六十一条
    (2)特殊时效第六百六十二条
    (3)时效期间第六百六十三条
    6.无主物及公物第六百六十四条
    (三)登记请求权第六百六十五条
    三、所有权的消灭第六百六十六条
    四、司法措施
    (一)所有权人不明第六百六十六条a
    (二)法定机构不健全第六百六十六条b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效力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一)一般规定第六百六十七条
    (二)界限
    1.界限之标示第六百六十八条
    2.划界义务第六百六十九条
    3.共同界限第六百七十条
    (三)土地上的建筑物
    1.土地及建筑材料
    (1)所有权第六百七十一条
    (2)补偿第六百七十二条
    (3)土地所有权的授予第六百七十三条
    2.建筑物的越界第六百七十四条
    3.地上权第六百七十五条
    4.管道第六百七十六条
    5.轻型建筑物第六百七十七条
    (四)植物的种植第六百七十八条
    (五)所有权人的责任
    1.超越权利第六百七十九条
    2.合法经营第六百七十九条a
    二、所有权的限制
    (一)一般情况第六百八十条
    (二)让与之限制;法定优先购买权
    1.原则第六百八十一条
    2.权利的行使第六百八十一条a
    3.变更与放弃第六百八十一条b
    4.共有和地上权第六百八十二条
    5.农场及农用土地第六百八十二条a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三)相邻关系
    1.过度损害第六百八十四条
    2.挖掘和建造
    (1)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五条
    (2)州法的规定第六百八十六条
    3.植物
    (1)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七条
    (2)州法的规定第六百八十八条
    4.水流第六百八十九条
    5.排水第六百九十条
    6.穿越土地的线路和管道
    (1)容忍义务第六百九十一条
    (2)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第六百九十二条
    (3)新情况第六百九十三条
    7.通行权
    (1)必要的通行第六百九十四条
    (2)其他通行第六百九十五条
    (3)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第六百九十六条
    8.围栏第六百九十七条
    9.设施之维护第六百九十八条
    (四)进入他人土地
    1.森林和牧场第六百九十九条
    2.找回失物等第七百条
    3.必要之情形第七百零一条
    (五)公法上的限制
    1.一般情况第七百零二条
    2.土地改良第七百零三条
    三、水泉
    (一)所有权和役权第七百零四条
    (二)改道第七百零五条
    (三)水泉的截断
    1.损害赔偿第七百零六条
    2.恢复原状第七百零七条
    (四)共有水泉第七百零八条
    (五)水泉的使用第七百零九条
    (六)必须的用水第七百一十条
    (七)征收
    1.水泉第七百一十一条
    2.土地第七百一十二条
    第三节建筑物分层所有权
    一、定义及标的物
    (一)定义第七百一十二条a
    (二)标的物第七百一十二条b
    (三)处分行为第七百一十二条c
    二、设立与终止
    (一)设立文书第七百一十二条d
    (二)界限和份额第七百一十二条e
    (三)终止第七百一十二条f
    三、管理及使用
    (一)适用规定第七百一十二条g
    (二)共同费用和支出
    1.确定和分摊第七百一十二条h
    2.分摊费用的担保
    (1)法定抵押权第七百一十二条i
    (2)留置权第七百一十二条k
    (三)共有人团体的行为能力第七百一十二条l
    四、组织
    (一)共有人大会
    1.权限及章程第七百一十二条m
    2.会议的召集及主持第七百一十二条n
    3.表决权的行使第七百一十二条o
    4.法定人数第七百一十二条p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任命第七百一十二条q
    2.管理人的罢免第七百一十二条r
    3.管理人的职责
    (1)执行管理使用规则和决议第七百一十二条s
    (2)对外代表第七百一十二条t
    第二十章动产所有权
    一、标的物第七百一十三条
    二、取得方式
    (一)交付
    1.占有的移转第七百一十四条
    2.保留所有权的协议
    (1)一般规定第七百一十五条
    (2)分期付款第七百一十六条
    (3)占有改定第七百一十七条
    (二)先占
    1.无主物第七百一十八条
    2.脱逃的动物第七百一十九条
    (三)拾得遗失物
    1.公告和寻找
    (1)一般情形第七百二十条
    (2)动物第七百二十条a
    2.保管及拍卖第七百二十一条
    3.所有权的取得和返还第七百二十二条
    4.埋藏物第七百二十三条
    5.有科研价值的物第七百二十四条
    (四)外来物第七百二十五条
    (五)加工第七百二十六条
    (六)添附和混合第七百二十七条
    (七)取得时效第七百二十八条
    三、动产所有权的丧失第七百二十九条
    第二分编他物权
    第二十一章役权及土地负担
    第一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标的物第七百三十条
    二、设立与终止
    (一)设立
    1.登记第七百三十一条
    2.设立文书第七百三十二条
    3.为自己的土地设定地役权第七百三十三条
    (二)终止
    1.一般规定第七百三十四条
    2.混同第七百三十五条
    3.法定终止第七百三十六条
    三、地役权的效力
    (一)内容
    1.一般规定第七百三十七条
    2.依据登记第七百三十八条
    3.需役地的新需求第七百三十九条
    4.州法及地方习俗第七百四十条
    5.数个权利人第七百四十条a
    (二)维护第七百四十一条
    (三)负担的转移第七百四十二条
    (四)土地的分割第七百四十三条
    第七百四十四条
    第二节用益权及其他役权
    一、用益权
    (一)标的物第七百四十五条
    (二)设立
    1.一般规定第七百四十六条
    2.(废除)第七百四十七条
    (三)终止
    1.原因第七百四十八条
    2.期限第七百四十九条
    3.补偿第七百五十条
    4.返还
    (1)返还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
    (2)赔偿责任第七百五十二条
    (3)费用第七百五十三条
    5.赔偿请求权的时效第七百五十四条
    (四)用益权的效力
    1.用益权人的权利
    (1)一般规定第七百五十五条
    (2)天然孳息第七百五十六条
    (3)利息第七百五十七条
    (4)转让第七百五十八条
    2.虚有权人的权利
    (1)监督权第七百五十九条
    (2)担保权第七百六十条
    (3)捐赠和法定用益权的担保第七百六十一条
    (4)未提供担保的后果第七百六十二条
    3.财产清单第七百六十三条
    4.用益权人的义务
    (1)标的物的维持第七百六十四条
    (2)维护费、税和其他费用第七百六十五条
    (3)债务的利息第七百六十六条
    (4)保险第七百六十七条
    (五)特别情形
    1.不动产
    (1)孳息第七百六十八条
    (2)用途第七百六十九条
    (3)森林第七百七十条
    (4)矿山第七百七十一条
    2.消耗物及估价物第七百七十二条
    3.债权
    (1)收益范围第七百七十三条
    (2)清偿及再投资第七百七十四条
    (3)债权的转让第七百七十五条
    二、居住权
    (一)一般情况第七百七十六条
    (二)居住权的范围第七百七十七条
    (三)费用第七百七十八条
    三、地上权
    (一)标的物及登记第七百七十九条
    (二)设立文书第七百七十九条a
    (三)内容、范围及备注第七百七十九条b
    (四)期限届满之效力
    1.建筑物的归属第七百七十九条c
    2.补偿金第七百七十九条d
    第七百七十九条e
    (五)提前收回
    1.条件第七百七十九条f
    2.收回权利的行使第七百七十九条g
    3.其他情形第七百七十九条h
    (六)租金之担保
    1.设立抵押的请求权第七百七十九条i
    2.抵押权的登记第七百七十九条k
    (七)最长期限第七百七十九条l
    四、对他人土地上水泉的权利第七百八十条
    五、其他役权第七百八十一条
    六、司法措施第七百八十一条a
    第三节土地负担
    一、标的物第七百八十二条
    二、设立与终止
    (一)设立
    1.取得和登记第七百八十三条
    2.公法上的土地负担第七百八十四条
    第七百八十五条
    (二)终止
    1.一般规定第七百八十六条
    2.清偿
    (1)债权人请求清偿的权利第七百八十七条
    (2)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权利第七百八十八条
    (3)清偿的价额第七百八十九条
    3.时效第七百九十条
    三、效力
    (一)债权人的权利第七百九十一条
    (二)债务人的变更第七百九十二条
    第二十二章不动产担保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条件
    (一)形式第七百九十三条
    (二)担保之债权
    1.本金第七百九十四条
    2.利息第七百九十五条
    (三)标的物
    1.用于担保的不动产第七百九十六条
    2.特定性
    (1)单个不动产第七百九十七条
    (2)数个不动产第七百九十八条
    3.农业不动产第七百九十八条a
    二、设立与终止
    (一)设立
    1.登记第七百九十九条
    2.共有第八百条
    (二)终止第八百零一条
    (三)不动产整理
    1.担保的移转第八百零二条
    2.债务人宣告废止第八百零三条
    3.金钱补偿第八百零四条
    三、效力
    (一)债权人权利的范围第八百零五条
    (二)房租和地租第八百零六条
    (三)无时效限制第八百零七条
    (四)保全
    1.不动产贬值
    (1)保全措施第八百零八条
    (2)担保和恢复原状第八百零九条
    2.所有权人无过错之价值贬损第八百一十条
    3.小部分土地的剔除第八百一十一条
    (五)后设立的物权第八百一十二条
    (六)担保的顺位
    1.效力第八百一十三条
    2.次序第八百一十四条
    3.顺位的空缺第八百一十五条
    (七)担保的实现
    1.实现方式第八百一十六条
    2.价金的分配第八百一十七条
    3.担保的范围第八百一十八条
    4.必要费用的担保第八百一十九条
    (八)土地改良时的担保
    1.顺位第八百二十条
    2.债权及担保终止第八百二十一条
    (九)对保险金的权利第八百二十二条
    (十)债权人不明第八百二十三条
    第二节不动产抵押
    一、目的和性质第八百二十四条
    二、设立及终止
    (一)设立第八百二十五条
    (二)终止
    1.涂销第八百二十六条
    2.所有权人并非债务人第八百二十七条
    3.抵押权的清除
    (1)条件及程序第八百二十八条
    (2)拍卖第八百二十九条
    (3)官方估价第八百三十条
    4.解除之通知第八百三十一条
    三、抵押的效力
    (一)所有权及担保
    1.全部转让第八百三十二条
    2.部分转让第八百三十三条
    3.通知债权人第八百三十四条
    (二)债权的转让第八百三十五条
    四、法定抵押权
    (一)各州法律第八百三十六条
    (二)联邦私法
    1.情形第八百三十七条
    2.出卖人、共同继承人、共有人第八百三十八条
    3.工匠和承包人
    (1)登记第八百三十九条
    (2)顺位第八百四十条
    (3)优先权第八百四十一条
    第三节抵押债券
    一、一般规定
    (一)目的和基础债权的关系第八百四十二条
    (二)类型第八百四十三条
    (三)非债务人的所有权人的权利第八百四十四条
    (四)转让和分割第八百四十五条
    (五)抵押债券的债权及附属约定
    1.一般情况第八百四十六条
    2.废止第八百四十七条
    (六)善意保护第八百四十八条
    (七)债务人的抗辩第八百四十九条
    (八)委托代理人第八百五十条
    (九)支付地点第八百五十一条
    (十)变更第八百五十二条
    (十一)全部支付第八百五十三条
    (十二)终止
    1.债权人缺位第八百五十四条
    2.涂销第八百五十五条
    (十三)催告债权人第八百五十六条
    二、登记的抵押债券
    (一)设立第八百五十七条
    (二)转让第八百五十八条
    (三)担保、扣押和用益第八百五十九条
    三、印刷的抵押债券
    (一)设立
    1.登记第八百六十条
    2.抵押债券第八百六十一条
    (二)善意保护第八百六十二条
    (三)债权人的权利
    1.行使第八百六十三条
    2.转让第八百六十四条
    (四)废止第八百六十五条
    第八百六十六条至第八百七十四条
    第四节不动产债券的发行
    一、不动产的债券第八百七十五条
    第八百七十六条至第八百八十三条
    第二十三章动产担保
    第一节质押和留置权
    一、质押
    (一)设立
    1.债权人的占有第八百八十四条
    2.牲畜的质押第八百八十五条
    3.后顺位的质押第八百八十六条
    4.债权人转质第八百八十七条
    (二)终止
    1.丧失占有第八百八十八条
    2.返还第八百八十九条
    3.债权人的责任第八百九十条
    (三)效力
    1.债权人的权利第八百九十一条
    2.质押的范围第八百九十二条
    3.质押权的顺位第八百九十三条
    4.无效协议第八百九十四条
    二、留置权
    (一)条件第八百九十五条
    (二)例外第八百九十六条
    (三)资不抵债第八百九十七条
    (四)效力第八百九十八条
    第二节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质押
    一、一般规定第八百九十九条
    二、设立
    (一)普通债权第九百条
    (二)有价证券第九百零一条
    (三)代表货物的证券和仓单第九百零二条
    (四)后设立的质权第九百零三条
    三、效力
    (一)权利范围第九百零四条
    (二)设质之公司股份或份额的代表第九百零五条
    (三)管理及清偿第九百零六条
    第三节典当
    一、典当行
    (一)许可第九百零七条
    (二)期限第九百零八条
    二、典当权
    (一)设立第九百零九条
    (二)效力
    1.出卖典当物第九百一十条
    2.对余额的权利第九百一十一条
    (三)清偿
    1.回赎权第九百一十二条
    2.典当行的权利第九百一十三条
    三、附买回协议的收购第九百一十四条
    四、州法第九百一十五条
    第四节……
    第九百一十六条至第九百一十八条
    第三分编占有及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章占有
    一、定义和形式
    (一)定义第九百一十九条
    (二)原始占有与派生占有第九百二十条
    (三)暂时中断第九百二十一条
    二、占有的移转
    (一)在场人之间第九百二十二条
    (二)不在场人之间第九百二十三条
    (三)未交付第九百二十四条
    (四)证券所代表的货物第九百二十五条
    三、法律意义
    (一)占有的保护
    1.防卫权第九百二十六条
    2.恢复占有之诉第九百二十七条
    3.妨碍占有之诉第九百二十八条
    4.失权和时效第九百二十九条
    (二)权利的保护
    1.所有权的推定第九百三十条
    2.派生占有的所有权推定第九百三十一条
    3.对占有人的起诉第九百三十二条
    4.处分权和追回权
    (1)交付的物第九百三十三条
    (2)遗失物或盗赃第九百三十四条
    (3)货币及无记名证券第九百三十五条
    (4)恶意第九百三十六条
    (5)占有不动产的权利推定第九百三十七条
    (三)义务
    1.善意占有人
    (1)使用第九百三十八条
    (2)补偿第九百三十九条
    2.恶意占有人第九百四十条
    (四)时效第九百四十一条
    第二十五章不动产登记
    一、架构
    (一)组成部分
    1.一般规定第九百四十二条
    2.记载
    (1)应登记的不动产第九百四十三条
    (2)不登记的不动产第九百四十四条
    3.登记簿
    (1)主簿第九百四十五条
    (2)登记页第九百四十六条
    (3)共同登记页第九百四十七条
    (4)日记簿、证明文件第九百四十八条
    4.法令
    (1)一般情况第九百四十九条
    (2)登记簿的电子化维护第九百四十九条a
    5.官方测量第九百五十条
    (二)登记簿的维护
    1.区域
    (1)管辖第九百五十一条
    (2)跨区域的不动产第九百五十二条
    2.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九百五十三条
    3.登记费第九百五十四条
    (三)责任第九百五十五条
    (四)行政监管第九百五十六条
    (五)起诉
    1.起诉资格第九百五十六条a
    2.起诉程序第九百五十六条b
    第九百五十七条
    二、登记
    (一)登记的权利
    1.所有权和物权第九百五十八条
    2.预告登记
    (1)对人权第九百五十九条
    (2)转让的限制第九百六十条
    (3)临时登记第九百六十一条
    (4)后顺位的权利登记第九百六十一条a
    (二)备注
    1.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第九百六十二条
    2.代理第九百六十二条a
    (三)登记的条件
    1.申请
    (1)申请登记第九百六十三条
    (2)申请涂销第九百六十四条
    2.合法性
    (1)合法性第九百六十五条
    (2)合法性证明的补充第九百六十六条
    (四)登记的方式
    1.一般规定第九百六十七条
    2.役权第九百六十八条
    (五)通知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
    (一)信息的告知与查询第九百七十条
    (二)公示第九百七十条a
    四、效力
    (一)未登记的效力第九百七十一条
    (二)登记的效力
    1.一般规定第九百七十二条
    2.善意第三人第九百七十三条
    3.恶意第三人第九百七十四条
    五、涂销和变更
    (一)整理
    1.不动产的分割第九百七十四条a
    2.不动产的合并第九百七十四条b
    (二)错误登记第九百七十五条
    (三)简易涂销
    1.无法律价值的登记第九百七十六条
    2.其他登记
    (1)一般情况第九百七十六条a
    (2)异议第九百七十六条b
    3.公开整理程序第九百七十六条c
    (四)更正第九百七十七条
    末章适用与施行规定
    第一节旧法及新法的适用
    一、一般规定
    (一)无溯及力第一条
    (二)溯及力
    1.公序良俗第二条
    2.新法的影响第三条
    3.未取得的权利第四条
    二、人格法
    (一)行为能力第五条
    (二)宣告失踪第六条
    (二)之二、户籍的中央数据库第六条a
    (三)法人
    1.一般规定第六条b
    2.财务和审计机构第六条c
    三、家庭法
    (一)婚姻第七条
    (一)之二、离婚
    1.一般规定第七条a
    2.未决的离婚诉讼第七条b
    3.未决离婚诉讼的分居期限第七条c
    (一)之三、婚姻的一般效力
    1.一般规定第八条
    2.姓名第八条a
    3.原籍权第八条b
    (二)1912年1月1日前结婚夫妻的
    财产制第九条
    (二)之二、1912年1月1日后结婚
    夫妻的财产制
    1.一般规定第九条a
    2.联合财产制转变为收入分享制
    (1)财产的变更第九条b
    (2)优先权第九条c
    (3)依照新法进行的财产制度
    清算第九条d
    3.联合财产制的维持第九条e
    4.法定或判决的分别财产制的
    维持第九条f
    5.婚姻协议
    (1)一般规定第十条
    (2)对第三人的效力第十条a
    (3)适用新法第十条b
    (4)依照旧法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第十条c
    (5)依照新法生效的婚姻协议第十条d
    (6)财产制登记簿第十条e
    6.夫妻财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第十一条
    7.债权人的保护第十一条a
    (三)亲子关系的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三)之二、收养
    1.旧法的维持第十二条a
    2.适用新法第十二条b
    3.收养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第十二条c
    4.收养中介的活动第十二条c之二
    (三)之三、合法性的争议第十二条d
    (四)父权之诉
    1.未决的诉讼第十三条
    2.新的父权之诉第十三条a
    (四)之二、确认和争议亲子关系的
    诉讼期限第十三条b
    (四)之三、抚养费第十三条c
    (四)之四、子女的姓名第十三条d
    (五)成年人的保护
    1.现行措施第十四条
    2.未决程序第十四条a
    四、继承
    (一)继承人和遗产转移第十五条
    (二)死因处分第十六条
    五、物权法
    (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第十八条
    (三)取得时效第十九条
    (四)特殊所有权
    1.他人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第二十条
    2.区分所有权
    (1)原有的分层所有权第二十条之二
    (2)变更的分层所有权第二十条之三
    (3)不动产登记的整理第二十条之四
    (五)地役权第二十一条
    (六)不动产担保
    1.抵押债券的确认第二十二条
    2.不动产担保的设立第二十三条
    3.抵押债券的清偿第二十四条
    4.担保的范围第二十五条
    5.不动产担保的权利及义务
    (1)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
    (2)保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3)通知和流转第二十八条
    6.顺位第二十九条
    7.抵押位置第三十条
    8.……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9.旧法与新法在担保权利方面的
    同一性第三十三条
    10.旧法对原担保类型的保持第三十三条a
    11.转换抵押债券的类型第三十三条b
    (七)动产质押
    1.形式第三十四条
    2.效力第三十五条
    (八)留置权第三十六条
    (九)占有第三十七条
    (十)不动产登记簿
    1.登记簿的建立第三十八条
    2.官方测量
    (1)……第三十九条
    (2)测量前不动产登记簿的采用第四十条
    (3)测量期限和登记簿的采用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3.物权的登记
    (1)登记方式第四十三条
    (2)未登记的后果第四十四条
    4.已废除的物权第四十五条
    5.登记簿的延期采用第四十六条
    6.不动产登记簿建立前物权的
    生效第四十七条
    7.州法规定的形式第四十八条
    六、时效第四十九条
    七、合同形式第五十条
    第二节施行与过渡规则
    一、州民法的废除第五十一条
    二、州的补充规定
    (一)州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二)州没有建立而由联邦建立的
    规则第五十三条
    三、主管机构的指定第五十四条
    四、公证形式
    (一)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
    (二)电子技术支持第五十五条a
    五、用水权第五十六条
    六至八第五十七条
    九、债务追偿及破产第五十八条
    十、瑞士法及外国法的适用第五十九条
    十一、废除的联邦民法第六十条
    十二、最终规定第六十一条
    译后记:那片离天堂最近的地方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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