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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法
    编号:66522
    书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法
    作者:刘东根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入库时间:2015-12-20
    定价:48元
    特价:33.6元,70折,省14.4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2条【本法调整对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条)
    第10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法定代理人】
    第15条【公民的住所】
    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
    责任】
    第2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21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22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23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24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25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
    返还】
    第32条【合伙财产】
    第34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条)
    第36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第39条【法人的住所】
    第43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48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
    70条)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61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63条【代理权】
    第64条【代理的种类】
    第66条【无权代理】
    第67条【违法代理】
    第68条【转委托】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71~105条)
    第86条【按份之债】
    第87条【连带之债】
    第88条【合同的履行】
    第92条【不当得利】
    第93条【无因管理】
    第100条【肖像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06~134条)
    第109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
    和补偿】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第135~141条)
    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
    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
    第138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
    限制】
    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1条【特殊规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142~150条)
    第九章附则(第151~156条)
    第154条【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
    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
    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
    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
    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
    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
    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
    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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