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在立法上的最大突破是规定了秘密侦查措施,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此次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一是技术侦查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节标题的名称设置不合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边界不清;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未能遵循必要性原则;技术侦查措施的启动未能建立起司法审查机制;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期间设计不合理;技术侦查措施中个人权利的保护机制付之阙如;等等。因此,我国技术侦查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制度的重构应该包括:建议更改节标题的名称;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必须局限在重罪范围内;建立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针对非法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重新设计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间制度;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控制下交付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控制下交付作了初步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粗疏难免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必须予以改革和完善。综合权衡较为适宜的改革路径是制定《控制下交付法》,具体制度设计是: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宜改为“非法或可疑货物”; 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宜细化;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宜具体化;控制下交付执行机关、协助机关职责的法定化;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控制下交付权;着力解决控制下交付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是秘密拘留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秘密拘留得以浮出水面,由此引发了重大争议。秘密拘留与国际法存在严重冲突,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公平审判权、辩护权、免遭强迫失踪的权利,同时秘密拘留也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新刑事诉讼法对秘密拘留制度的修订表现在:首次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新规定;秘密拘留的适用案件范围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通知的对象只限于“被拘留人的家属”;取消了通知的具体内容;通知的对象只限于“被拘留人的家属”,取消了通知“被拘留人所在的单位”的规定。由于我国的秘密拘留制度悖离国际法,自身存在致命缺陷,缺乏宪法依据,所以正确的路向应该是废除秘密拘留制度,但是目前受制于诸多因素较为困难,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是对秘密拘留制度加以改革与完善,主要思路是:对有关范畴的澄清与勘定;秘密拘留的适用必须坚持相称性与必要性原则;建议将“不通知家属”的批准权移交人民检察院行使;严格限缩“不通知被秘密拘留人家属”的期间;拓展通知被秘密拘留人家属的内容;绝对禁止私设法外秘密拘留场所;错误秘密拘留赔偿制度的变革;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秘密拘留的控制和监督。
四是技术侦查法律监督体系的建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技术侦查由“幕后”走向“台前”,可是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为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这是技术侦查被滥用的根本原因,为了改变当前对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乏力,效果低微的困局,必须建构全程性、动态性的技术侦查法律监督体系,并沿着下面三条路径切实推进:加强事前监督,实现技术侦查的审批由行政审批向司法审查的转轨;加强事中监督,全新构建现场检察制度和见证人制度;加强事后监督,努力建构事后通知机制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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