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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常用法律便携速查系列
    编号:6472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常用法律便携速查系列
    作者:法律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年7月
    入库时间:2015-8-5
    定价:2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民法通则》以及与其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共31件,其中法律和立法解释11部,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18件,涵盖了民事领域的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是民法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构建了我国民法的基本体系。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近三十年来,合同、物权、亲权、侵权等各领域的立法都不断出台,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也数量众多,完善、细化了《民法通则》的内容,每一个领域的法律文件都可自成一书。考虑到《民法通则》的统领性,我们在本书中对民法的各部门法只选取了最核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收录,如果读者需要具体研究某一部门法,可以单独购买该部门法的汇编。另外,对于《民法通则》所特有的内容,如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死亡、诉讼时效等,则将相关内容详尽收录。

    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本书以法律效力级别为依据进行一级分类,并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直接对应主体法某一条文的批复,直接插入到相应的主体法条文下,使读者在查阅主体法时直接能查到该条所对应的批复(目录中以“含以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作出指引)。考虑到部分读者习惯以内容主题查找文件,现将本领域几个主要方面涉及的相关文件按《民法通则》的体例大体总结如下:

    关于公民(自然人),主要涉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内容,以《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三节为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三、四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至三百五十二条也涉及上述内容。

    关于法人,以《民法通则》第三章为核心依据,但目前一般视作商事法的内容,不在本书中进行收录。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民通意见》第三部分第65-78条为核心依据,各部门法如《合同法》、《继承法》等都根据自身情况对其进行了细化、增补。

    关于代理,以《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民通意见》第三部分第79-83条为核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至八十九条对代理中最常见的诉讼代理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物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构建了物权法律体系的框架,《物权法》则是物权领域立法的核心,从物权公示、物权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角度全面完善了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础法规。《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属于物的担保,其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物权法》。其他与《物权法》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限于篇幅,本书未作收录。

    关于债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构建了债权法律体系的框架,其中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目前仍只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法》则是合同之债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是其核心配套司法解释,另有专门对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法律适用作出规范的司法解释,限于篇幅,本书无法一一收录。关于债权担保,有《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注意其中的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属于物的担保,其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物权法》。

    关于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基本的几种知识产权,但目前知识产权法已自成体系,一般不再在民法中进行收录。

    关于人身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做了笼统的规定。其中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有两个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其他权利,目前还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文件专门进行规定。

    关于婚姻家庭,《民法通则》将其笼统规定在了第一百零三至一百零五条,但民法领域一般将其作为单独的部门法,《婚姻法》是本领域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另有关于感情破裂认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专项司法解释,限于篇幅,本书未予收录。另外,《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效力、解除等做了规定。

    关于继承,《民法通则》将其放在了第七十六条,隶属于财产所有权章节,但民法领域一般将其作为单独的部门法,《继承法》是本领域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其配套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责任,以《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为基础,《合同法》第七章完善了违约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内容。

    关于诉讼时效,以《民法通则》第七章、《民通意见》第六部分为核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本领域最新的司法解释。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民法通则》第七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规范。

    图书目录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含以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3.26)(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11.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2.8.31修正)


    二、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11.24)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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