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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编号:6084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作者:郑可悌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4年9月
    入库时间:2014-9-19
    定价:7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 全面性 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及截至2014年7月,由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现行有效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其他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条文,从纵向和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
    ★ 系统性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为纲、为序,逐章节、逐条辑录“正式解释”、“相关法律”和“参考文件”,仍保留本法完整的结构系统。
    ★ 科学性 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生效时间(刑诉法修正后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新的综合性解释、规定除外),依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相关法律,参考文件的先后顺序排列,层次分明,便于对刑事诉讼法法条逻辑的理解。
    ★ 实用性 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及正式解释、规章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录刑事诉讼法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和规章。
    ★ 新颖性 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除对于个别不便于分解的文件外,均先将全部相关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仅仅是针对该法条的解释、规定集中辑录于法条之后。

    本书所辑录的主要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此后由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最新颁布的立法、司法解释及规章;同时,还辑录了与刑诉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刑诉法修正前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规定、解释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凡制发机关尚未宣布废止,且与新修正法律精神和解释、规定不相悖的,仍予辑入。反之,由于刑诉法从理论上讲原则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故对于凡已明令废止;或被现行法律和解释、规定所函盖、吸收、替代;或与之不一致的,则不再辑录。据以上原则,全书共收录相关文件18余件。

    图书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诉法的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能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公检法相互关系

    第八条检察院依法监督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原则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保障辩护权原则

    第十二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对象和事由

    第二十九条司法人员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效力及复议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及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形式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与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介入时间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权利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收集原则

    第五十一条诉讼真实原则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调取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及证明标准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非法证据排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查实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对特殊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证人作证的补助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及执行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权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及通知

    第八十四条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逮捕批准权

    第八十八条批准或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及通知

    第九十二条对被逮捕人的处置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逮捕的审查责任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答复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对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第一百条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受理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责任及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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