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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社会学基本问题/博观译丛
    编号:59411
    书名:法社会学基本问题/博观译丛
    作者:(德)莱赛尔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4年4月
    入库时间:2014-5-5
    定价:39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中文版序
    眼前这部关于法社会学的演讲及论文集,是我整个学术生涯就这一学科的研究成果,迄今为止,已逾四十年。它包含了探讨法社会学理论的文章,对20世纪权威的德国理论大师,特别是欧根·埃尔利希(Eugen Ehrlich)、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以及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另一些文章中,重点则放在经验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以及生效法律和法律政策的重要问题上。它们共同的主题源自我这样的确信,即法社会学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可以作为纯粹的学术认知学说,依靠自有的方法运作。它更应当被理解为广义法学和法律政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诚如这一箴句所言:“没有社会学的教义学是空洞的,没有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就这一点而言,这些论文也是对我就该学科所作的系统法学论述的《法社会学导论》的补充和深入。
    在《法社会学导论》一书由高旭军教授——我之前指导过的柏林的博士生,以及在其组织监督下其他多位曾经的中国博士生的帮助下译为中文后,令我惊喜。令我感到巨大荣幸的是,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的齐海滨教授提议,也要对我们上述论文展开翻译,供中国的读者一阅。为此,他鼓励他的学生王亚飞去完成这样一件事。于是,亚飞于2011~2012学年,在我的指导下,完成了柏林洪堡大学的硕士学业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在这期间,我们常常数小时地坐在一起讨论。他在与我交谈的过程中,为正确理解德文文本所作的努力,以及由此展现出的严谨,也与此同时表明,他是个聪慧且善于思考的学生。此外,他还极其费心地寻找恰当的中文表达。在这一过程中,一再让人认识到,将较高难度的文本以适当的外语重述,会是多么困难。我相信,他已经使之达到了最佳状态,也对此满怀希望。就他作出的所有努力,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齐教授对此的推动和支持,并将本书中译本的出版事宜交由知名的法律出版社进行。应当感谢该出版社的责任编辑高山先生,愿意将本书纳入出版计划并将之以独立的,更引人注意的形式出版。
    2012年12月于柏林
    托马斯·莱塞尔 目录00

    图书目录

    中文版序 / 001
    引言 /
    第一部分:法社会学基本问题
    正义感、正义观、法律知识、法律认同
    ——对认同研究之基础的一些概念和方法上的
    评论 /
    Ⅰ.引言 /
    Ⅱ.关于正义感 /
    Ⅲ.正义观 /
    Ⅳ.法律知识 /
    Ⅴ.法律认同 /
    法律与道德
    ——社会学观察 /
    Ⅰ.作为社会学论题的法律与道德 /
    Ⅱ.概念辨析 /
    Ⅲ.宗教性规范的现实性 /
    Ⅳ.法律的社会学概念 /
    Ⅴ.对法律与道德共同内容的追问 /
    Ⅵ.诱生法律的事实 /
    Ⅶ.推论 /
    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同内容 /
    马克斯·韦伯与法律理性 /
    Ⅰ.马克斯·韦伯其人及其对社会科学的意义 /
    Ⅱ.韦伯的理性概念 /
    Ⅲ.韦伯的法社会学 /
    Ⅳ.当下的社会科学对理性概念的使用 /
    Ⅴ.法律理性的概念于当下的贡献? /
    经济人、社会人、法律人
    ——学术研究的范式? /
    Ⅰ.经济人 /
    Ⅱ.社会人 /
    Ⅲ.法律人 /
    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
    Ⅰ.权力和法律的普遍存在 /
    Ⅱ.权力关系的起源 /
    Ⅲ.法律的功能:调控权力关系 /
    Ⅳ.国家的暴力专属性 /
    Ⅴ.法律的任务:避免专属性暴力的滥用 /
    Ⅵ.法律对非国家权力的调控 /
    Ⅶ.结语 /
    第二部分:法社会学理论问题
    社会学如何为法律所用? /
    Ⅰ.法学向社会科学敞开 /
    Ⅱ.法社会学的三个思考向度 /
    Ⅲ.社会学经验的意义 /
    Ⅳ.社会学对法学查明方法的补充 /
    Ⅴ.示例 /
    Ⅵ.劳动分工和学科间的切实协作 /
    法社会学作为法学分支的任务 /
    Ⅰ.法社会学在柏林生根 /
    Ⅱ.法学的双重本质 /
    Ⅲ.法社会学经验的成果 /
    Ⅳ.法律实证主义的难题 /
    Ⅴ.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学 /
    论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 /
    Ⅰ.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 /
    Ⅱ.欧根·埃尔利希:法社会学作为唯一可能的法律的
    科学 /
    Ⅲ.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作为法律文化和法律革新的
    科学 /
    Ⅳ.尼克拉斯·卢曼:作为彼此分离的可交流系统的
    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 /
    Ⅴ.理论模型的含糊性 /
    Ⅵ.跨学科研究的范例 /
    Ⅶ.结语 /


    关于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关系的六个命题 /

    组织社会学视角下的劳动关系 /
    Ⅰ.组织与角色 /
    Ⅱ.组织理论和角色理论在法律,尤其在劳动关系中的
    可适用性 /
    Ⅲ.组织理论和角色理论范式对劳动法的影响 /
    Ⅳ.关于法律规定的问题 /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中的商事公司和政治
    团体 /
    Ⅰ.引言 /
    Ⅱ.法律人韦伯 /
    Ⅲ.主观权利设置的形式 /
    Ⅳ.韦伯分析社会结合体的方法基础 /
    Ⅴ.团体的权利能力及内部秩序 /
    Ⅵ.法学评鉴 /
    Ⅶ.最新的发展 /

    经济企业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中法律的角色 /
    Ⅰ.社会冲突的日常性 /
    Ⅱ.企业中出现的冲突的类型 /
    Ⅲ.法律在化解冲突中扮演的角色 /
    Ⅳ.针对大型企业内部冲突的法律适用 /
    Ⅴ.结语 /
    第三部分:法社会学对立法的贡献
    法律事实研究与法律续造
    ——论立法者科学咨议的政策责任 /
    Ⅰ.导引性评论 /
    Ⅱ.主题的界定 /
    Ⅲ.立法者的咨议需要 /
    Ⅳ.法社会学经验的作用范围 /
    Ⅴ.立法程序中的法社会学 /
    Ⅵ.科学的界限 /
    Ⅶ.委托研究的活动空间 /
    Ⅷ.结论性评价 /

    民法规范的效力与效果 /
    Ⅰ.方法上的考虑 /
    Ⅱ.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效力与效果 /
    Ⅲ.合同法规定的效力与效果 /
    Ⅳ.结语 /
    第四部分:法社会学对司法的贡献
    论阶级司法的难题 /
    Ⅰ.阶级司法概念的现实性 /
    Ⅱ.概念的模糊性 /
    Ⅲ.情况分组 /
    Ⅳ.这一概念的科学效力范围 /
    Ⅴ.对这一概念运用于社会学的批判 /
    Ⅵ.这一概念背后的正义观念 /
    Ⅶ.棘手情况 /

    法庭中的社会学 /
    Ⅰ.导引 /
    Ⅱ.经验社会学 /
    Ⅲ.社会学理论 /
    Ⅳ.批判社会学 /
    Ⅴ.结语 /

    当今的法官法
    ——就民法中法官法律续造的法社会学与
    法政治学评论 /
    Ⅰ.法官的法律续造:两则实例 /
    Ⅱ.法官法的范围 /
    Ⅲ.法官法大行其道的原因 /
    Ⅳ.立法者和法官 /
    Ⅴ.法官法律续造之边界 /
    第五部分:法学教育中的法社会学
    作为法学教育中基础课程的法社会学 /
    Ⅰ.基础课程的教学意义 /
    Ⅱ.作为学科专业的法社会学 /
    Ⅲ.1985年的框架计划 /
    Ⅳ.法社会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价值 /
    Ⅴ.法社会学作为基础性课程的内容 /
    Ⅵ.法社会学理论之导引 /
    Ⅶ.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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