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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编号:59248
    书名: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作者:林端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4年1月
    入库时间:2014-4-20
    定价:32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长久以来,西方人对中国的看法,一直受到韦伯比较社会学里对中国社会与文化的影响:为了彰显现代西方的独特类型,韦伯将中国作为对比类型的传统社会代表;在混同文化内的比较与文化间的比较的情况下,中国传统宗教、法律、经济同政治等秩序的发展阶段便等同成西方中世纪的发展阶段,而明显落后西方现代社会。本书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其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形式的-理性的”西方现代法律的类型←→“实质的-不理性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对比类型)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于全球近来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



    图书目录

    自序与导论


    一、韦伯比较社会学的特点与局限


    二、文化内的比较:韦伯有关西方法律发展史的理念型建构

    (一)理念型地建构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形式的—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共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之间的选择性亲近关系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贯时性意义: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西方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三、文化间的比较:西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与法律的实际运作:以家父长制的氏族亲属关系为准

    (三)中华帝国的行政与法律:家产制的行政与法律

    (四)中华帝国的司法审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预计的“卡迪审判”

    (五)缺乏个人自由权与私法的规定

    (六)缺乏专业法学教育与专业法律人阶层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与形式法学

    (八)缺乏独立自主的法律与司法发展

    (九)将两千年中华帝国的法律视为少变化的整体

    四、对韦伯比较法律社会学的批判

    (一)方法论上的批判

    (二)方法论上的可能出路

    (三)中国传统法律多值逻辑的实际运作:以清代州县司法审判为例

    1 以“例”补“律”: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一

    2“情”、“理”、“法”: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二(以滋贺秀三的研究为出发点)

    3“官方审判”与“民间调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三(以黄宗智的研究为出发点)

    4“官方审判”、“民间调解”与“神判”的互补: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四

    5“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中国传统法律的多值逻辑之五(以“淡新档案”的研究为出发点)

    五、结论:超越韦伯,理解传统


    附录一: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

    ——兼论法律解释学、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关系

    一、前言

    二、萨维尼开创的德国历史法学派
    ——由法学的历史主义到法学的实定主义

    三、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

    四、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

    五、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历史法学派作总结

    六、结语


    附录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

    一、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一:西方法律发展史

    二、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之二:法律是一种社会行动


    代跋一个华语社会学家的努力与追求


    后记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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