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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书
    编号:53781
    书名: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书
    作者:纪晓昕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入库时间:2013-1-6
    定价:22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人类深海勘探水平的提高,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作为一类新型的海洋资源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发现改变了传统的在低温(或高温)、无光照、有毒、缺氧环境下无生命存在的认识,深海生物所具备的抗低温(或高温)、抗毒、耐黑暗等特质极大地丰富了生物基因库,其在人类医疗、工业、环保等领域都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因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发达国家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依据“公海自由原则”,允许各国自由开发,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深海生物多样性是继“区域”之后的又一人类共同遗产,应当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目前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公约,无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均未对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生物多样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现有国际法律框架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亦未有国际组织进行合理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迫切地需要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尽快规范其开发与利用,阻止发达国家对资源的抢占。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是研究其法律规制最基本的问题,是开发、利用和保护这种资源的基础。纪晓昕编著的这本《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具有与“区域”及其资源相似的属性,其性质也应当为人类共同遗产,具备为全人类共同所有、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专为和平目的而利用和公平分享利益的特征。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人类需要共享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开发和利用所带来的利益,也需要共同承担起保护和保全这份人类共同遗产的责任。 基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从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两个方面对其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分别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与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保全。在开发与利用部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提出了建立准入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通过准入制度的建立对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管;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刺激开发和利用中惠益的产生;而通过惠益分享制度则可以保证来源于人类共同遗产的惠益为全人类所共享。在保护与保全部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主张分别以区域、主体及具体行为为规制对象建立保护制度,即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定海洋科学研究行为守则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形成全方位的综合保护模式。 我国作为一个在国际事务中地位日渐重要的大国,在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议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立场和具体对策,不但会影响我国海洋权益的获取,而且不利于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确立。因此,《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研究—— 以人类共同遗产属性为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未来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策略选择和发展路径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海洋资源开发的新热点:深海生物多样性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 深海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特征和应用价值
    一、深海独特的环境特征
    二、深海生物的特点
    三、深海独特的生态系统
    四、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应用价值
    第三节 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现状
    一、深海生物多样性开发的总体状况
    二、世界各国对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状况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规制
    一、一般原则和政策
    二、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区域性法律文件
    五、各国国内法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UNCLOS确立的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
    二、CBD确立的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度及惠益分享制度
    三、WIPO和TRIPS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新进展
    一、联合国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活动
    三、CBD的相关活动
    四、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活动
    第三章 人类共同遗产:法律属性的选择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的现有争议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面临的选择
    一、人类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 of mankind)
    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common interest/common concern of mankind)
    三、人类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
    一、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本身特性看,深海生物多样性与“区域”密不可分
    二、从UNCLOS的订立过程看,其并非排斥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纳人人类共同遗产
    三、从UNCLOS的立法原则看,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确定为人类共同遗产符合UNCLOSS的主旨
    四、从已有人类共同遗产产生的过程看,其形成是发展中国家努力和斗争的结果
    第四节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 人类共同遗产的利益共享:开发与利用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利益共享的制度监管:准人制度
    一、准入制度设立的缘起
    二、准人制度的合理借鉴
    三、准入制度的具体设置
    第二节 利益垄断与利益共享的博弈:知识产权制度与惠益分享制度之关系考辨
    一、知识产权制度适用的依据和障碍
    二、惠益分享制度适用的依据
    三、知识产权制度与惠益分享制度之关系考辨
    第三节 利益共享的制度激励:知识产权制度
    一、增加来源披露程序
    二、完善实质性审查条件
    三、充分公开专利内容
    四、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现有国际公约中的概念
    第四节 利益共享的制度实现:惠益分享制度
    一、惠益分享的主体
    二、惠益分享的形式
    三、惠益分享的内容
    第五章 人类共同遗产的责任共担:保护与保全制度的确定
    第一节 以区域为规制对象的保护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保护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设立的缘起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模式选择
    四、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设置
    第二节 以主体为规制对象的保护制度:海洋科学研究行为守则
    一、现有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有关的行为守则
    二、行为守则的性质和应用
    三、海洋科学研究中的行为守则
    第三节 以行为为规制对象的保护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缘起
    三、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设置
    第六章 我国的策略选择和发展路径
    一、我国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的开发现状
    二、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问题上存在的差距
    三、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策略选择
    四、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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