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的一部极其重要的基本法,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也是贯彻落实宪法的人
权保障原则的“行动中的宪法”、“司法领域中的小宪法”。本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
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
现。例如,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逮捕条件
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
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明
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增加社
区矫正的规定,设置未成年人附加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二是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侦查是刑事起诉的前提和基础,强制措施是刑
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增加了口头传唤
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的规定,规定了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
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
侦查措施的规定。将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
以下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
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
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此外,还将监视居
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对采
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作了严格限制,明确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
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三是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证据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改革确定的一项重
要任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罪”。同时明确,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
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严格依
法办事,必须讲证据讲事实,不枉不纵,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
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
定和判决的依据。修改了证据的定义、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在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
据,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条件,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出庭作
证,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和损害赔偿等制度,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
化的重要标志。
四是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次
《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规定“犯罪嫌疑
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
利,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
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
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
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为贯彻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加强对诉讼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
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提前了法律援助的适用时间,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
段,明确了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有权得到法律援
助。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
五是健全审判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头戏,涉及内容广,修改条
文多,改革力度大,,第一,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将简易程序审判
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
所犯罪行的案件。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
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程序等都作了补充完善,还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审判期限作了适
当调整。第二,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明
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证
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
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增加规
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
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此外,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改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第三,完善附带民事
诉讼程序,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
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
决。第四,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
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
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
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五,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
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现行
审判监督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补充,主要涉及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法
院以外的法院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原判决、裁定的
中止执行等内容。
六是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
围;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
诉讼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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