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年12月29日就通过了《公司法》,并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进行了两次修改。相比之下,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次修改主要有八大亮点: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双双降低;二是,健全董事制度,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三是,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四是,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五是,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六是,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七是,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
能被起诉;八是,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堪称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行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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