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物权债权冲突这一社会现象,研究的视角是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本文的研究不求“大而全”地、孤立地阐述各种解决同一物上权利冲突的手段的历史渊源及机理,而是有意识地关注各种已有法律手段于今日中国的适应性。作者的结论是:一、权利冲突始终是利益冲突,冲突的解决要靠立法者的利益衡量以及立法者事先妥当的制度安排。坐等冲突发生后再由法官作利益衡量绝非良方。二、立法者应当舍弃法律要件抽象、“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适规则,应当尽可能设计法律要件明确、法律后果明确的具体规则。有必要组织全国性的立法调查,将那些在实践中引发权利冲突的典型事例总结出来,并予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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