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历史流传物的罗马法与共同法,存在于其解释者的文化记忆之中,生长于所有解释者参与形成的文化记忆的不断应用之中,它借助我们罗马法与共同法学者群的集体回忆而不断得以创造性重述。这种经由罗马法与共同法文化记忆而产生的重述,不仅离不开机构化的组织、专业的传递者,而且依赖于物化的记忆形象或者文化符号。正是在这个生生不息的文化记忆的重述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与罗马法和共同法的历史性相遇之中,通过对罗马法与共同法之文化记忆的创造性重述,我们能做出我们罗马法与共同法学者群的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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