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历来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同时也是令司法实务界颇感棘手的难题。其争议性一方面来自于平行进口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颇为复杂,难以调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平行进口类型多样,适用不同的依据可能得出截然对立的结论。即使对于“什么是平行进口”这一最基本的概念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是莫衷一是。正是因为平行进口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国际法对其不置可否,国内法也大都无所适从。在众多平行进口类型中,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平行进口是引发利益冲突较为复杂,也是难以规制的一类。具体而言,此类平行进口多发生于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国际知识产权许可以及国际特许经营中。其中,国际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与国际特
许经营中的平行进口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尤其难以协调。与一般的平行进口相比,此类平行进口的特殊性在于其中的知识产权贸易关系。先期存在的知识产权贸易关系使第三国(进口国)权利人获得了知识产权独占使用权,他人的平行进口行为直接冲击了进口国权利人因实施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而一般的平行进口由于不涉及知识产权贸易关系,平行进口至多只是影响到首次销售知识产权产品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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