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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压制问题,既需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定之事后救济措施,更需要由法律授权当事人通过私人安排在事前确立公司治理的私人秩序,以避免事后股东纠纷的发生;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并且共同构成了预防和规制股东压制的有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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