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如何解释宪法和制定法的?对于这些法律解释的基本问题,沃缪勒的这本书突破了前人诉诸民主宪政本性之类的抽象论点,摒弃了概念法学和以法官为中心的前人进路,另辟蹊径,指出,任何法律解释进路都植根于关于法官个人能力和判决效力的制度前提与经验前提。作者运用政治学、经济学、决策理论等一系列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证了:法律解释总体上是一种严重的经验性不确定性下的决策活动。受制于信息和能力,法官应该运用有限而且谨慎的方法来解释制定法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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