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国际环境法上的国家责任,既有一般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一些共同特点,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国家违背环境义务和造成跨界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许多独特之处。尽管说已经存在一个新的专门关于环境视角和战略的法律部门还为时尚早,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不断增加和实施,这个持续的增量过程的最终结果,国际环境法也可能以一个区别于一般国际法也不同于各国国内法体系的真正独立的面貌出现。所以,对环境保护领域国家责任的分析研究,也许不能产生即期实践的效果,但他能促进我们去理解现有国家责任制度对快速发展中的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能够提供什么和不能提供什么,以及探索国际环境义务的执行需要什么样的责任制度相适应。无论如何,国际环境法仍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各种保护环境的方法、方式和模式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选择和发展,任何一种符合国际环境保护目的的方法、模式和制度都不应该失去被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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