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人翁,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家富强、百姓富庶、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则是公司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o、实践证明,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或者地区资本市场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凡属市场经济大国,不管其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无不拥有引以自豪的公司法,无不拥有一大批职业化的公司法学者、公司法法官和公司法律师。
2005年m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呵护公司制度就是保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增强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微观经济基础。
作者简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全国总工会法顾委委员等。
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同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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