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民商主体对民商活动具有天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只有在利益严重冲突时才需政府介入来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过,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政府干预,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机制。
民商事活动的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与行政登记等政府监管不同,非政府监管主要由作为“民商法人组织”的评估、评级、会计、审计、鉴定、监理、公证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机构承担。在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时,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主体和行政主体常常是同一的,国家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管理有着直接干预的传统。因而,我国比其他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毫无疑问,重大民商事行为的现场中立监督和社会监管也是任何现行行政和司法体制难以胜任的。这不仅是建立政府诚信和政府间接管理经济的需求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这种监管活动本身的专业性、日常实务的复杂性和繁重性所决定的。发达国家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的经验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简介
杨遂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经济学博士生导师、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中国民族法律文化学会副会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四川省国资委入库专家,多家银行和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获国家教委优秀青年教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和中国首届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有突出贡献的硕士奖;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著作10多部,多项成果获全国和部省市政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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