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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书范本(注解版)9
    编号:46862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书范本(注解版)9
    作者:法律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1年3月
    入库时间:2011-4-6
    定价:24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为了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现行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核心,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本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释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解读本》将组成完整的法律法规系列产品。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第六条举证责任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文书范本01] 集体劳动争议员工推举代表书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九条劳动监察第二章调解第十条调解组织第十一条担任调解员的条件第十二条调解申请[文书范本02]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三条调解方式第十四条调解协议[文书范本03]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文书范本04] 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第十五条申请仲裁第十六条支付令[文书范本05] 支付令申请书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第十八条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二十条仲裁员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文书范本0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文书范本0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移送接收回执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当事人[文书范本08]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第二十三条仲裁案件第三人[文书范本0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人通知书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文书范本10] 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文书范本1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通知书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文书范本1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文书范本1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文书范本1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文书范本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文书范本1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文书范本1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文书范本1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文书范本19]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组成[文书范本2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第三十二条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文书范本2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文书范本2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文书范本2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文书范本2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文书范本2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期处理申请表[文书范本2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止处理申请表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文书范本2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第三十七条鉴定[文书范本2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勘验函第三十八条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文书范本2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文书范本3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查函[文书范本3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提纲[文书范本3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笔录第四十条仲裁庭审笔录[文书范本3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文书范本34] 撤回仲裁申请书[文书范本3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文书范本3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前调解建议书[文书范本37]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文书范本3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第四十五条作出裁决[文书范本3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评议笔录[文书范本4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疑难案件呈报表[文书范本4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文书范本4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议书第四十六条裁决书[文书范本4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文书范本4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文书范本4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卷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第五十四条生效时间关 联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1.2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流 程 图 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流程图伤残评定流程图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工伤待遇确定操作流程示意图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文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关联索引

    《劳动法》第77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劳动法》第78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把劳动争议的协商作为程序之一作了规定。协商是民间处理纠纷的一种形式,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这一形式也得到了较多应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其规定下来,实际上是承认了这种解决纠纷的民间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协商有两种方式: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二是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的结果有二:一是达成和解协议,这标志着劳动争议得到了解决,双方的矛盾得到缓解,争议事项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二是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这标志着劳动争议没有解决,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强化,只好依法进入下一步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关联索引

    《劳动法》第77条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6~10条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沿用了《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按照以上四个程序进行处理或者申请处理。

    对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法律规定的四个阶段。通常情况下,由协商后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最多,其次是仲裁阶段,最后到诉讼阶段的只是不服仲裁裁决的一部分案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均有权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有权自行协商解决。
    关联索引

    《劳动法》第79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



    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条文注解

    本条是有关提供证据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据方面的特定责任,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证据的话,由于缺乏该证据导致的不利后果直至败诉,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劳动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对于掌握和管理的某些材料和数据,拒不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行为又没有相应的处置手段,致使有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解决。有了这一规定之后,用人单位对自己不向仲裁或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的遵纪守法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条文注解

    本条对共同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共同争议由于多个人的争议标的相同,诉求一致,将其合并审理,既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大量精力。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方在推荐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时,应推荐那些对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能够从法律角度大致分清责任的人作为代表,这样才能使争议得到合法合理、有效快速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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