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决定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问题迭出。特别是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给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挑战,呼唤人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法。杨长海编著的《知识产权冲突法论》试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对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制度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中发挥作用。
《知识产权冲突法论》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TRIPS协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能成为冲突法方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根本性障碍。反而,一国承认和尊重作为立法管辖权表现形式的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他国域内的规范效力构成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所推动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过程,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然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不但没有消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冲突法从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据。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仅诉诸实体的国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参与者要么单纯获利要么单纯付出代价的结果。作为一种能容纳内国制度分歧的制度,冲突法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多样化的目的。
第二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在发达且频繁的国际经贸交往情形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已进入了高科技信息时代。与录音技术开发而伴生的是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海盗”行为,传统知识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要求集中到一点,就是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这种变革的趋势首先体现在英、美、法、德、荷等国家晚近的一些典型判例上。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还表现在一些内国法院纷纷适用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以数字化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资讯手段给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带来真正的挑战。然而,新的语境下突破传统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地域性原则的异化与保护国法适用范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所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以及过度管辖所带来的司法效率低下。新的问题挑战国际社会的智慧。无论从欧洲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到海牙《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筹划,还是美国ALI原则的通过,国际社会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新问题的步伐从未停止过。
第三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院管辖权。本章分节讨论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的国际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由于授予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因此,赋予需注册的权利的产生与效力问题以专属管辖权具有其合理性。对于版权等不需登记或存放的权利,国际实践一般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外。至于诉讼中作为抗辩或反诉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将有效性问题与本诉合并且由受理本诉法院审理,是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MPI建议案与ALI原则等国际立法纷纷突破专属管辖权而赋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纠纷以一般管辖权根据,反应了知识产权管辖问题上的国际趋势。
第四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律适用。本章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地域性原则决定保护国法应作为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侵权以及须注册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然而,地域性方法由于有可能导致适用多个内国版权法的结果,因而不能成为全球化语境下知识产权初始所有权7中突规范的理想原则。ALI原则将起源国与作品创作时作者居所相连结具有启示意义。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权利的所有权适宜由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另外,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互联网环境下,严守保护国法原则已变得不可能且不实际的时候,有必要创制保护国法例外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但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不应该被忘记或者低估,保护国法规则应作为例外规则的重要矫正或安全阀条款。至于国际知识产权合同,国际理论与实践都将其纳入一般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范畴。然而,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与一国的公共政策有关联。因此知识产权合同有效性的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须接受有关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的适度限制。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