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运用契约方法论和社会学“场域理论”,对刑事诉讼中体现契约精神的证明制度进行分析和理论概括,提出并论证了刑事证据场域、刑事证据契约、刑事合意证明模式、取证契约、证据能力契约、证据方法契约和证明对象契约等重要范畴。刑事证据契约在一定程度上为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法论,并且为实践中的控辩协商、刑事和解中的合意证明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刑事证据契约对于提升当事人主体地位及其平等性、实现刑事司法正义、提高诉讼效率、推动刑事证据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公检法人员以契约精神公正执法都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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