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以当代中国检察权性质及其职能为研究对象的,因此,有关检察权的内涵、检察权性质的历史演变及其定位、检察职能的变迁及其界定、我国检察权的完善等内容就成为本书的主要研究内容。
首先,准确把握检察权的含义,这是本书首先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本书在将检察权理解为国家检察机关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的基础上,通过对检察权的产生背景和演变过程的历史考察,梳理出历史上检察权的发展演变轨迹。
其次,本书在对检察权及检察制度进行历史视角的审视之后,开始对影响检察权性质定位的诸多因素进行思考,试图获知到底有哪些因素可以影响到一个国家对检察权性质的定位。通过研究发现,国家意志、国家任务、国家权力结构、政党制度、政党实践、人民主权、私权利让渡、人民可以合法地决定检察权、人民也可以非法地干预检察权、社会权利与检察权的分立与融合、社会权利对检察权的影响等因素,在不同层面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检察权性质定位。在此基础上,本书在对中西方检察权性质探源的前提下,对现有诸多有关检察权性质的理论进行分析、质疑与回应,并结合我国宪政理论与宪法制度设计,以一种整体性视角得出我国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结论。
再次,本书在解决了我国检察权性质定位之后,转而讨论我国的检察职能问题。笔者在对域外检察职能变迁的梳理过程中发现,域外检察职能的变迁趋势在总体上表现为:从“国王代理人”到“法律守护神”来完成由君主利益代理转变为公权力监督,从维护家天下秩序到维护法秩序来完成由维护君权到保障人权的转变,从单一职能到复合职能来完成由简单的利益代理到兼具代理、公诉和监督等的转变,从形式上的监督到实质上的司法监督等。而具体到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检察职能变迁则经历了大起大落,具体表现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民国政府“六法全书”而全面引进前苏联检察制度、“文革”期间彻底从机构上撤销检察机关这样一种断裂式的转向,以及“文化大革命”后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和改革开放后日益丰富检察职能这样一种突变式的重生。紧接着,本书着重考察了影响我国检察职能变迁的诸多因素,比如执政党的影响,现行立法上对检察权和检察职能的模糊界定,检察实务中“重打击、轻监督”的偏差,理论上对检察权性质的摇摆影响了检察职能的范围界定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检察权应当具备实现人权保障、维护法制统一、参与国家治理和促进社会和谐等基本职能的论证,依据我国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权的基本认识,以被监督对象为标准,具体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具体检察职能: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公诉)、对审判主体行为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直接侦查职务犯罪行为、公诉职务犯罪行为和提出检察建议)、对私主体行为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对一般公民和特定单位犯罪行为的公诉、特定民事公诉)。
最后,论文基于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的宪政定位,结合我国检察职能的实际行使现状,分析了我国检察权的完善首先需要完成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理念革新,重新认识我国检察权属性应当由国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变的发展趋势,并需要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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