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主义司法哲学长期主导着美国宪法审查实践,尽管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它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积极主义价值立场在美国宪法审查中的传统地位迄今未被撼动。长期以来,宪法审查中的消极主义价值立场研究在我国一直付之阙如,此等空白的研究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人难识宪法审查之庐山真面目,使他们误以为宪法审查制度只有积极的违宪无效判决,而没有消极的合宪有效裁判,有碍于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对消极主义司法哲学展开系统的评价与检讨。既有利于我国全面认知宪法审查制度,又有益于此项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和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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