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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版) 28
    编号:44357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版) 28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0年8月
    入库时间:2010-8-31
    定价:1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正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
    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
    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
    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
    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
    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
    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
    的效率。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五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所得税的缴纳)
    [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一般所应提交的法定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成立]
    第十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第十五条 [名称]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
    ㈠[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评估]
    第十七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
    [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
    [合伙协议的修改与补充]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事项]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原始财产]
    [积累财产]
    第二十一条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 [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
    第二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财产份额质押的条件]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权]
    第二十七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权]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三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保护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 [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对合伙人的债权人抵销权的限制]
    [对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入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四十五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退伙]
    [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种类]
    [声明退伙]
    第四十六条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条件]
    第四十七条 [违规退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处理]
    [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的事由]
    [除名退伙的程序]
    [除名退伙的救济]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五十一条 [退伙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五十六条 [名称]
    第五十七条 [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人数以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名称]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资方式]
    第六十五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登记事项]
    第六十七条 [合伙事务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
    ......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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