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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第4版).42/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编号:43885
    书名: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第4版).42/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作者:本书编写组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0年6月
    入库时间:2010-7-4
    定价:15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我社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较大、百姓常用的法律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2005年9月。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对该丛书进行第三次改版。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秉承“永不自满,深入、细致”的专业精神,我社在保持原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第四版),旨在解决广大读者学法、找法、用法的困惑与不便。

    图书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公示参保情况、安全防范义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与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率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纳主体及数额]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与主体]
      第十八条 [工伤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程序及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构成]
      第二十五条 [鉴定程序及期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六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工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时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三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工伤服务协议]
      第四十六条 [费用核查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条 [听取工作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事务的监督]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的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的工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伤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非法用工单位工伤的一次性赔偿]
      第六十四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法律
    司法解释及文件
    请示答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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