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损害责任与物件损害责任,是现代侵权法上两种最主要的因
“物的行为”引起的责任类型,承载着风险分担与损害救济的民法基本
功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管领的动物或物件对象趋于复杂,相
关损害接踵而至,动物损害责任与物件损害责任的地位日益突显,成为
侵权责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
权责任法》以独立成章的方式分别确立·了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
任,可谓是当代侵权法立法例之一大创新,既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明
确的裁判指引,也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立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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