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42295
-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
- 作者:王利明主编
- 出版社:中国法制
- 出版时间:2010年1月
- 入库时间:2010-2-7
- 定价:28
图书内容简介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图书目录
上 篇
第一条 [业主身份的界定]
第二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认定和范围]
第三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认定]
第四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认定]
第六条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的范围]
第七条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面积计算方法]
第九条 [业主人数计算方法]
第十条 [住宅商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第十二条[业主撤销权的行使]
第十三条[业主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侵害业主共有权的救济]
第十五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解决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物权归属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时间效力]
下 篇
第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关条款的无效]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处理]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费的结算]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司法解释对其他管理人的效力]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使用人的效力]
第十三条[时间效力]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