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韩、德、法五国法学教育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
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是学徒制(Apprenticeship),学生在律师的办公室或通过观摩庭审现场学习法律。虽然美国早在1784年就出现了里彻菲尔德(Litchfield)私人法学院,但当时的法学院不过是律师事务所的延伸,依然是执业律师担任教师。学徒制的最大好处是将法学教育与实践融为一体,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学生获得的知识肤浅、片面和杂乱。
在19世纪美国工业化时代,法学界面临判例数量快速增多的威胁。面对为数众多的判例法,学徒制就不能满足法律实践了。当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雷(Story)早在1835年就预见到学徒制的不足,他曾对一个地方律师协会警告说:“我们将活活埋在法律的迷宫里,这种可怕的灾难在威胁着我们。”他提出走出这种困境的唯一办法是通过归纳的习惯,并辅之以单独的大学法学教育。
对法学教育系统化和组织化的客观需求催生了众多的法学院。早期的法学教育多采用欧洲大陆流行的讲授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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