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刑法学的思考(张文)
今天,我很高兴,参观了你们的新校园和法学院后,预感到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前景一定会前程似锦。我主要就人格刑法学问题讲一些想法,请你们指正。
我思考人格刑法问题始于1999年,在准备犯罪学年会论文的时候,想研究一下到底什么是犯罪人?因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并且数额较大,那么这个人就被戴上了犯罪人的帽子,成了犯罪人,就要对其定罪判刑,有的还要被关进监狱。这种只看行为,不看行为人人格的犯罪人理论,果真是科学的吗?对此,我心存疑问。我在北大法律系做过多年的书记工作,也处理过一些有违纪行为的人,如果按照这种理论,那是不是这些人也得戴上“错误人”的帽子呢?正是因为存在许多不解,所以我就和当时正在北大攻博的刘艳红教授商议,决定写一篇关于犯罪人的文章。经初步商议后,过了不久,她就写出来几万字的文章——《犯罪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我看后感到很震惊、很欣慰。文章从刑法学到犯罪学、从国内到国外、从理论到实证,对犯罪人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梳理、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从行为人的人格上而不是只从法定行为上区分犯罪人,才是更为科学的,因为犯罪人应当是具有犯罪人格的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的人。这篇文章2000年在《中外法学》发表,并获了奖,直到现在引用率还很高。就是从那时起,我开始关注人格刑法学,后来在申报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的课题时,我同刘艳红教授以及北大心理学系甘怡群教授等一起,申报了人格刑法学课题。获准后,我们课题组先后4次到监狱,对犯人进行人格检测。到2005年该课题结项,出版了《人格刑法导论》一书。要说开创的话,这本书也可以称得上是开创性的,只不过只是初步的研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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