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社会科学进路:洞见与不足——以苏力《法律与文学》前三章为样本
……这些实践,反过来被认为是感性的人类实践活动的普遍方式,男人们和女人们通过这些活动创造历史。它与将意识和物质力量之间关系公式化的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二分方式正好相反,尤其反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这种观点倾向于更为宽泛地界定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任意一方都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
一、问题与主旨
苏力的《法律与文学》完成初稿将近8年,正式出版也超过2年。
一如既往,苏力其人与其作品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可谓是关注者多,评论者众。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有评论对该书和主题、内容、特别是方法论问题的较为深入的学术批评并不多见。
究其原因,首先,许多评论都刊登于报纸,受到篇幅和受众限制,并未做深入分析;其次,某些评论过于情绪化,可能超越了学术批评的限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领域和方法论并不为大多数读者熟悉。
从书名可知,本书的研究领域是法律与文学,运用的材料主要是传统中国戏剧。《导论》指出本书的主要理论框架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以及与之“共通”的包括经济学、社会生物学等社会科学。正如许多评论者指出的,本书的方法论主要是(法)社会科学或者说广义的法社会学。以(法)社会科学为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戏剧,从而“提炼出具有法学理论意义的问题”,比如说“历史(法律)制度的变迁”、“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文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在不同类型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等亚领域(页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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